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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

根据宝政发〔2013〕24号文件,凡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含儿童、学生医保)的人员,因病住院,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条件的均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现行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 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抚养人和赡养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后,再按照民政社会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根据宝市医改办发[2015]1号文件,将现行参保参合居民25元/人年的筹资标准提高到35元/人年,从城乡民居年度筹资新增的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资金管理仍按宝政发[2013]24号文件执行。

  全市城乡参保参合居民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农村居民大病报付起付线为0.8万元,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大病报付起付线从1万元调整为0.8万元。按自付费用分段按比例报销。具体报销比例如下:1、新农合: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部分,居民医保:0.8万元以上到3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50%;2、3万元(含3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70%;3、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0%。年度个人累计报销补助封顶线维持原30万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