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0日 来源: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853
宝市人社发[2014]161号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 鸡 市 财 政 局
关于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纳入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轻慢性丙型肝炎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慢性丙型肝炎在门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抗病毒治疗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适应范围
已经明确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居民。
(二)诊断和治疗的依据
以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毒分会制定的《丙型肝炎防治指南》中关于慢性丙型肝炎的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为依据。
(三)使用的必要条件
1、确诊为慢性丙型肝炎(HCV RNA定性检查结果为阳性);
2、无严重肝功能障碍或失代偿性肝硬化表现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注射液治疗的禁忌症。
二、审批结算管理
慢性丙型肝炎患者门诊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实行定点管理。慢性丙型肝炎患者的门诊就医管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患者须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科门诊进行治疗(具体名单见附件2)并由专科医师进行检查鉴定,符合标准后,由专科医师填写《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见附件1),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进行治疗。参保职工、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不纳入慢性病报销范围。
三、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
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抗病毒治疗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注射液的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每位患者最多享受12个月,每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城镇职工3800元、城镇居民2900元,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补助。有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报销的聚乙二醇干扰素费用在门诊报销时予以扣除。
四、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评估
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注射液治疗,按治疗疗效管理:每3个月为一个疗程,一个疗程结束后由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有效者可延续进入下一个疗程治疗,总疗程不超过12个月。进入下一个疗程治疗时需重新申请备案后,再行门诊抗病毒治疗。
在门诊治疗期间中断治疗的以后不再享受慢性丙型肝炎肝聚乙二醇干扰素门诊治疗报销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
2、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0日
附件1
宝鸡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备案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医保卡号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治疗方案 | |||||||||||
检查结果 | 抗HCV | HCV-RNA | |||||||||
肝功能 | 其它 | ||||||||||
专科医生意见 | 治疗方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治疗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治疗一个疗程后专家评估意见 | 是否有效:是()否() 是否继续治疗:是()否() 治疗方案: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宝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定点医疗机构 | 级别 |
1 | 市中心医院 | 三级甲等 |
2 | 解放军三医院 | 三级甲等 |
3 | 市人民医院 | 三级乙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