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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将血友病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血友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纳入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保障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待遇条件

经确诊患有血友病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居民。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血友病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城镇居民85%,城镇职工9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月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100元,城镇职工165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13200元,城镇职工19800元。

血友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