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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问答

       为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对象的医疗费用负担,改善重特大疾病家庭生活条件,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15]15号)精神,肥西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肥西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肥民[2015]70号),我县将试行城乡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解答: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一)救助对象为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4倍以下的,患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等8种长期慢性疾病和慢性传染病肺结核,需要长期门诊诊疗,在县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县外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由民政部门认定),一个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因病致贫家庭。

(三)艾滋病、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特种传染病患者。

以上各类救助对象如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只可申请一项,不重叠救助。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有哪些与标准是多少?

答:1.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患病前属于在册低保对象且受理申请期间仍符合低保条件,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相关部门其他救助后自费费用按90%救助。

2.因病致贫的非低保家庭成员患病住院,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年度内累计住院医疗费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相关部门其他救助后自费费用达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须由乡镇(园区)负责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并经公示无异议。

3.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长期慢性疾病和慢性传染病肺结核,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县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县外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医保定点机构治疗,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相关部门其他救助、目录外药品费用后,按90%救助。新纳入低保的,自纳入低保下一年度起执行。因收入超标或迁出我县等原因取消低保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该项救助政策。

4.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4倍以下的非低保家庭成员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长期慢性疾病和慢性传染病肺结核,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县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县外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医保定点机构治疗,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相关部门其他救助、目录外药品费用后,自费费用达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部分按80%救助。

5.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患有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重性精神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县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县外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医保定点机构治疗,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治疗自费费用,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相关部门其他救助、目录外药品费用后,按100%救助。

6.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4倍以下的非低保家庭成员患有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重症精神病患者等3种长期慢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在县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经转诊到县外省内三级以上(含三级)医保定点机构治疗,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年度内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相关部门其他救助、目录外药品费用后,自费费用达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部分按80%救助。

7.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4倍以下的非低保家庭成员患艾滋病,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需要住院的个人自费费用全额救助。救助资金由县疾控中心据实申报、发放到人。

8.患有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特种传染病,所需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补偿、大病保险补偿、相关部门其他救助后,剩余费用由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全部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治疗后结算,患者出院时及时结算并向县民政局申报,经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审批后,拔付垫付资金到定点医疗机构。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救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要求有哪些?

答:1.非特种传染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为:

       指定县医院、县中医院作为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长期慢性疾病定点治疗和转诊机构,绿色通道采购所需药品,定点机构不能开展的检查和治疗,转诊到县外机构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县内定点机构统一结算。

2.指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肺结核门诊定点治疗和转诊机构。

3.指定县精神病医院作为重性精神病定点治疗和转诊机构。

4.对定点机构逐步探索实行按病种定额管理。定点机构按照技术规范和临床路径给予治疗,患者遵医嘱,接受定点医院管理。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如何申请和受理的?

答:符合救助对象标准的,由患者或患者家庭户主在次年3-4月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肥西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指定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和肺结核需要提供),县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的合规病种及合规自付金额出具的证明书,病人及户主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两张一寸近期患者照片,定点治疗和转诊协议书(首次救助后,再次申请救助时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后,由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负责入户调查、审核其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园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批后,由财政局及时将救助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说明理由,由县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和乡镇(园区)做好解释工作。

患者接受首次救助后,需要连续享受救助的,须与指定的定点治疗和转诊机构签订定点治疗和转诊的协议,接受定点治疗和转诊管理。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流程图。

       肥西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流程图

六、县民政局经办机构及服务、监督电话。

    经办机构:肥西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服务电话:0551-68833233

    监督电话:0551-6884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