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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合肥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长效护理补贴政策机制,缓解和改善我市重度残疾人护理困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2+9”项民生工程的通知》合政〔2016〕2号要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合肥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6个月以上,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分档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再重复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纳入人员统计: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已享受残疾人托养项目的残疾人;已享受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的残疾人;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安置重度残疾人入住敬老院、老年公寓等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托养。


        第七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及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足额保障、专款专用。      


       第九条 各县(市、区) 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落实。各县(市、区)每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当年发放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和下一年度拟发放人数及所需资金等情况,上报至上一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一条 在每月5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合格材料及汇总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送县级残联。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残疾人证和残疾人托养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市、区)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包括申请审核表原件和补贴花名册。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市的、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护理补贴。乡镇(街道)要加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县(市、区)残联要及时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格审定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走访复核、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

从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将不定期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位。各地的工作方案要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附件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残疾人证号码


发证时间


监护人姓名


联系电话


详细居住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户名/开户行


账 号


享受其他政策类别

□是否属特困供养人员,享受   元/年;

□是否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享受   元/年,;

□是否享受残疾人托养项目,享受   元/年;

□是否享受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享受   元/年;

□是否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享受   元/年;

□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享受   元/年。

 

乡镇残联初审意见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一级;□残疾等级二级;□是否享受残疾人托养项目;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民政初审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

街道办初审

意见

乡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

残 联 审 核意见

 

□残疾人证;

□残疾等级一级;

□残疾等级二级;

□是否享受残疾人托养项目;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县(市、区)

民政审定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补贴发放日期


发放标准

         元

停发日期















 


附件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

     民政:(盖章)                                           残联:(盖章) 

姓名

性别

居住地址

残疾类型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码

开户行及账号

补贴

标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