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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怒江州民政局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

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

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民政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的通知》精神,为有效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的问题,全力打造“阳光低保”,规范我州城乡低保管理,各县要积极建立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备案制度

  2014年3月底前各县必须全面建立备案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备案制度操作办法。  

  二、明确备案制度涉及的人员及范围

  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备案制度涉及范围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 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具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各县在此范围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备案制度涉及人员范围。

  三、完善备案制度操作程序

  各县应结合备案制度需要,专门制定备案登记表,细化备案措施,严格操作程序。与低保经办人、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如实申明,并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制度涉及的低保申请,在进行正常审核、审批、民主评议程序的基础上,乡镇应进行单独登记。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逐一核查、严格管理。

  四、健全备案监管机制

各县应对备案制度进行广泛宣传,在低保经办机构明显位置粘贴备案制度相关文件。要确保所有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以及低保申请人知晓、执行备案制度。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故意隐瞒、虚报的低保申请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举报。对违反备案制度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不如实申报情况的低保申请人,根据情况暂停或取消其低保待遇。

  五、抓好基础工作

  各县建立备案制度后,应首先对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进行核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进行补充备案登记,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取消低保待遇。对备案登记表已经相关档案材料应加强管理、妥善保存。 

                              怒江州民政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