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3日 来源:宁德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3845
各县(市、区)财政局、东侨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财政局
2014年1月3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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