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来源:潍坊市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637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根据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卫生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潍民字〔2013〕56号),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现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1)城乡低保对象;(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4)政府供养的孤儿;(5)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
(1)资助参保(合)。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以及急危重症,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4)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5)慈善救助。对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给予慈善救助。
3.救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适当提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进一步提高救助的封顶线。
4.申请程序。(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凭身份证、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等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2)未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因特殊情况到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A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完成材料真实性调查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未上报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B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C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时,应当剔除单位补助、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应当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不予结算。
5.资金发放。(1)资助参保(合)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资助参保(合)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中核算。
(2)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救助资金,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
(3)其他医疗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名单、审批资料、救助金额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县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到人。
6.政策受理市级主管部门及科室:潍坊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电话:809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