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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核定和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参保单位及其新增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缴费申报核定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须自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聘)用手续之日起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按政策规定核定各项保险应缴费用。

  二、根据目前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为新增职工按时并足额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其待遇享受起始时间分别为:自缴费次月1日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自缴费第七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新增人员按时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自办理申报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