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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合作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为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下简称“新农合”),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大病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即时补偿报销,防范利用虚假发票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全面实施新农合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的通知》(辽卫发〔2015〕22号)要求,现就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人员出院结算时,在新农合补偿后,对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12822元以上部分给予即时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报销大病保险费用,即时获得新农合大病保险住院费用补偿。即:对于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时,对大病保险金同时进行补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出院结算时,扣除《住院结算补偿》单中大病保险金额,参合农民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

二、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月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大病保险金,结算时间同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间一致即每月28日(遇休息日顺延),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加盖财务公章的《 大病保险理赔金月度结算清单》,经保险公司审核后在30天内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大病保险金打入指定账户(或给付转账支票, 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需指定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大病保险的管理协调工作,配合保险公司对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种医疗资料和费用凭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丹东市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丹东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