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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农发局)、物价局、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4〕57号)和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5〕21号),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推进市级统筹

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20元左右。2015年个人未缴足部分要在2016年个人缴费时一并补足。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主动缴费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各地要结合收缴2016年个人缴费和拨付2016年新农合基金,积极推进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可以先开展四区统筹,在2015年底前完成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

二、合理分配基金,调整补偿方案

2015年,全市继续实行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的30%以内,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县级门诊统筹。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50%,封顶线为人均200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按40%比例进行补偿,封顶线为人均25元,以家庭为单位共同使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实行总额预付制度。

新农合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以上,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报销比之间的差距,新农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8万元。经转诊到市级、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不分段。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继续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补偿,乡级第一段补偿比例不超过门诊补偿比例。

调整后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如下:

(一)中心卫生院:发生医疗费用800元以下的,补偿40%;800元(不含)--2000元,补偿80%,2000元(不含)以上,补偿65%。一般卫生院:发生医疗费用500元以下的,补偿40%;500元(不含)--2000元,补偿 80%,2000元(不含)以上,补偿65%。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1000元以下的,补偿35%;1000元(不含)--3500元,补偿 75%,3500元以上,补偿55%。

(三)经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为45%。

(四)经转诊至市域外省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40%。

(五)因急、危、重症等病情需要直接到县(市)区域外或市外医疗机构入院治疗:起付线、补偿比例执行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标准补偿。但参合患者应在入院后3天内向所辖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电话登记备案。

(六)封顶线:县、乡、村门诊补偿计入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与住院补偿共同累计封顶线为8万元。

三、增加大病病种,提高保障水平

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22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11个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省、市、县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血友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直肠癌、结肠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10个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市、县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苯丙酮尿症患儿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及各市妇幼保健院(所、站)。经转诊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新农合支付范围和限额(详见附表1)内的医疗费用,按重大疾病保障政策补偿,补偿比例为70%,限额以上的费用按定点医院级别规定比例补偿,新农合支付范围之外的费用不予补偿。苯丙酮尿症患儿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辽宁省妇幼保健院及各市妇幼保健院(所、站),门诊医疗费用也按70%补偿。新农合支付范围之外的费用新农合不予补偿,也不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高患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落实《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丹政办发〔2015〕2号),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分配、病种患病率和对参合患者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影响程度等因素,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农合门诊慢病补偿试点,首先将有并发症的糖尿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补偿范围,新农合慢病补偿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

四、调整支付政策,支持医改工作

继续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提高到6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在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将价格调整后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支付比例上予以倾斜,稳定并控制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将门诊放化疗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研究制定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低价药物的支付政策,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化用药结构,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五、规范转诊制度,推动分级诊疗

发挥新农合的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要建立基层首诊和新农合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统一转诊单格式(详见附件2)。参合患者赴统筹区域外就诊,转诊由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经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诊治能力和患者病情,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发起转诊,经市级管理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到省外就医的患者,须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二院、辽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转诊。在基层首诊并按规定转诊的患者,可按规定的比例报销补偿;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新农合及大病保险降低补偿比例予以补偿。未经转诊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35%;未经转诊至市域外省级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30%。每缺少一级转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新农合患者经转诊到省级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卫生材料费占住院总费用的25%以内的,按相应规定予以报销;超过25%的,按住院总费用的25%计算报销。

六、提高大病保险能力及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商业经办模式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局、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4〕57号)要求,2015年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23元,保障对象为我市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大病保险对参合农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部分给予补偿,补偿起付线为我市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822元,补偿比例为50%,上不封顶。按照商业保险为一个保单年度的原则,我市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起止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指出院日期)。

各地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要在当年新农合统筹资金中安排大病保险资金。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3〕28号)的要求,2015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继续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承办。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新农合统筹县(市)区将本地区大病保险保费划拨至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市政府《2013年丹东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丹政办发〔2013〕21号) 文件执行。

各地要结合新农合业务特点,积极探索合作经办机制。充分利用和依托现有的新农合信息系统,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优势,为参合农民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与新农合管理机构协同,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探索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统一服务平台;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商业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委托经办或购买服务方式,不断完善运行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要与财政、保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完善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和承办服务退出机制。

七、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力度,有效控制费用增长

各地要积极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统筹区域内机构和病种全覆盖、以收定支、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的原则,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一)门诊费用支付改革。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行以门诊费用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门诊预算总额要根据每一个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近2至3年区域服务人口、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服务能力等分别测算确定;也可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向乡村(全科)医生购买服务,要根据服务人口患病率、门诊分级诊疗、前三年门诊次均费用等情况确定人头付费标准。

(二)住院费用支付改革。在县、乡(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付费是指根据住院病人所患病种确定相应付费标准的费用支付方式,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通过谈判协商,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临床路径或标准化诊疗方案,充分考虑前三年病种费用平均水平和现行病种收费标准等,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并可根据疾病诊疗过程中病情的异常变化给予一定的费用浮动空间。要积极做好按病种付费方式和收费方式改革的衔接。按病种收付费,原则上费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归医疗机构所有;按床日付费是将所有住院疾病分为若干类,合理确定平均住院日,经过测算确定各类住院疾病不同床日段的床日付费标准,体现疾病诊疗每日临床活动及资源消耗情况,并按住院床日累计计算每例住院病人的付费额;鼓励各地参照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实施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模式;探索在县、乡两级单次住院少于60天的短程住院按病种或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结余归留医疗机构,超支不补。60天及以上的长期住院实行按床日付费。

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共18个病种以按病种付费方式纳入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先执行新农合报销政策,再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调整重点病种付费标准。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详见附件3),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付费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执行;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实行按疗程付费制度(详见附件4、5)。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主要指证包括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中少数危急、重症、大咯血、疑难、严重合并症和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以及耐药结核病患者,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并按床日付费。

(四)统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15年4月底前,开展国家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要制定并实施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方案;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实施细则;9月底前完成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效果自查自评工作;2015年底前,实现在全市所有的统筹地区全面实施支付方式改革的工作目标,门诊费用总额预付要覆盖所有的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要覆盖所有的市、县、乡(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住院患者按病种付费的覆盖面。

(五)建立和完善支付方式的评价和监管措施。根据不同的新农合支付特点,针对重点环节,完善细化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在实施门诊总额预付中,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数量、质量、转诊率以及患者满意度定期考核,完善公示制度,注意防范医疗机构分解处方、推诿病人、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对住院费用的支付,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监管,促进合理诊疗,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入出院标准,由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对患者出院状态进行监测和抽查随访,避免发生向门诊转移费用、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无故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实行分级诊疗,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完善逐级转诊制度,避免医疗机构推诿重症患者。并将对医疗机构监测评价结果作为新农合最终支付的重要依据。

八、规范基金使用,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农合基金的预算执行和管理工作,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加强预算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要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规定申报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要针对支付方式改革、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支付一般诊疗费等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行。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基金风险,避免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资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运转。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审计,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和市、县、乡三级住院及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审核力度,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依法严惩。县、乡两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财务会计电算化集中监管制度,对未实行集中监管的,新农合补偿资金可按70%进行拨付,年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财务账目记录的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主动会同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要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培训,认真贯彻新农合相关政策;要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要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建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律和诚信制度,根据诚信等级调整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费用的支付比例。

九、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发放居民健康卡等工作,进一步加快新农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市级新农合平台与省级新农合平台的对接。按照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规范要求,统一标准、统一流程,逐步实现新农合业务系统省级集中以及信息共享、信息交换和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至少推荐一个县(市),实现省直属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市)新农合信息平台转诊结算业务调通。

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结合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的开展,加强经办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与管理经办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逐步提高监督管理能力。要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报销流程,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要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认真开展政策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要建立新农合运行情况分析和预警机制,确保新农合制度平稳运行。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出院日期)起执行。

附件:1. 辽宁省新农合重大疾病病种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2. 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单

3. 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原则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肺结核病诊疗服务包

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耐药肺结核病诊疗服务包


丹东市卫生计生委     丹东市发展改革委      丹东市民政局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丹东市物价局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  

2015年3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丹东市新农合附件 1.png

丹东市新农合附件2.png

附件3: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原则


一、重性精神病按床日付费的病种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住院条件

诊断为重性精神病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危险性为2-5级;

(二)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

(三)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

(四)严重躯体疾病;

(五)社会功能状况较差。

三、付费标准

县级重性精神病定点机构每床日付费标准按机构收治重性精神病规模和数量进行调整,由省新农合管理中心会同省精神卫生中心共同现场审核确定。每年超过200天收治300名住院患者的机构按床日70元付费,收治200-300名按60元付费,收治100-200名按50元付费,收治100人以下按40元付费。 

丹东市新农合附件5.png

丹东市新农合附件4.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