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来源:抚顺市社会保险网 浏览次数:4918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5】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老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60元,政府补贴38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47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户,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75元。
成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0元,政府补贴38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60元,政府补贴435元;重残的困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80元,政府补贴505元;“三无人员”,低保户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75元。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贴38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政府补贴380元;“三无人员”,低保户,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380元。
二、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支付比例
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个人不另缴费。
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结算,上不封顶。参保人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1万元以内(含1万元)补偿55%;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之间,大病医疗费每增加1万元,补偿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5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65%。2016年起付线确定为10000元。
本通知中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