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8日 来源:抚顺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47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提高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并相应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缴费标准
老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260元,政府补贴36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120元,政府补贴 470元。
成年居民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300元,政府补贴36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160元,政府府补贴 435元;重残的困难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80元,政府补贴 505元。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正常人群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70元,政府补贴 360元;低保边缘户每人每年个人缴费 30元,政府补贴 360元。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低保户,老年人、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中的重残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老年、成年居民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0%。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在本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5%。
未成年居民及在校学生在本市(县)专科及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0%。
老年、成年居民在本市(县)专科及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75%。
全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含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85%。
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老年、成年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60%。未成年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65%。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 8月 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抚各部队,抚顺军分区,中省直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