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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由市民政局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您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与荆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联系,联系人何剑,联系电话13872307874,征求意见截至日期2016年2月22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促改革、保稳定作用,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经费筹集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深刻认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2016年6月底前出台完善临时救助的政策措施。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临时救助政策,做好审批受理工作。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细化认定办法,规范操作程序

(一)明确对象范围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的认定办法。原则上,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的认定范围是:

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发生火灾造成住宅或家庭生活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人身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虽然生活困难,但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受理机关调查、故意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量化救助标准

各县、市、区在市政府指导下,制定本地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对因遭遇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每人以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一定倍数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4000元。

对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伤害、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赔偿金、保险赔付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临时性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在第一年入学时,按专科生不低于2000元、本科生不低于3000元发放入学救助金。

(三)确定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的方式进行。以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方式为主。发放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实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规范操作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由户主或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出。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低保对象应提供救助证、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认定材料及致贫原因凭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非低保对象应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相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困难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于具有荆州市户籍或持有荆州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齐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2.审核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开展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公示期为5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在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不予救助。

(五)实施便民救助

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强监督监管

(一)强化资金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要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和市县两级社会救助资金,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保障。可从地方财政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捐助、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二)加强监督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临时救助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村(社区)公开审核审批结果,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地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加强执纪问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纳入考核体系。从2016年起,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