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1月3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3871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內卫基字〔2011〕892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针对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在住院、门诊治疗的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治病种
凡第一诊断为耐多药结核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的结核病编码标准(ICD-10:A150、A151),并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参合患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二、定点救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胸科医院)、呼和浩特市结核病防治所为我市耐多药结核病定点救治医院,负责开展全市耐多药结核病的救治工作。定点救治医院要基本具备开展耐多药结核病诊断、治疗所必需的条件,包括符合感染控制要求的实验室、门诊和病房以及符合药品管理要求的库房等。由市卫生局与新农合定点医院签订定点救治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定点救治医院要按照协议提供救治服务,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救治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救治程序
(一)病例诊断。由市级及以上传染病专科医疗机构作出能否进入路径实施重大疾病救治病例诊断,并根据《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世界卫生组织耐药结核病规划管理指南(2008年紧急修订版)》等确诊耐多药结核病患者。
(二)救治申请与审核。对确诊需进入路径实施重大疾病救治的病例,定点医院应指导患者填写定点救治申请表(详见892号文件),患者向所在旗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新农合经办机构、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审核手续,并进行登记。
(三)医疗救治和随访管理。医患双方要签订重大疾病救治专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就医管理、补偿政策、违约责任等内容。定点救治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制订具体的临床路径并组织实施,规范开展救治服务。为保证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完成规定的疗程,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常规治疗药品由定点救治医院提供,并落实定期门诊服务;做好患者居家服药、治疗及随访的规范服务工作。
四、费用结算
耐多药结核病的治疗费用分为住院治疗费和门诊治疗费,实行按病种定额收付费。住院治疗定额费用标准中,包含了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含抗结核药)、材料费等及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的费用。门诊治疗定额费用标准中,包含了药费、定期检查费及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的费用。与医院签订了救治专项协议的病例,原则上不可退出临床路径。所有进入临床路径的病例全部按照定额费用标准结算,每例按月累计,即18000元/年、自付1200元/年。新农合对救治对象的补偿比例为定额费用标准的80%;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民政部门再予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定额费用标准的20%;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定额费用的20%患者自付。
对救治患者实行即时结报,其实际补偿额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患者完成治疗后,只需缴纳个人自付部分,超出定额部分由定点救治医院承担,未超出定额部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市民政部门根据救治患者人数,每季度与定点救治医院进行费用结算。
要做好新农合补偿与相关政策的衔接,财政设有结核病专项经费或实施国际合作项目的,应首先按照财政补助政策或项目基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有以下情况发生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应退出临床路径,按照就诊医院的新农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1、患者在治疗期间因其他疾病影响临床路径实施时;
2、跨年度住院患者,新年度未参合的;
3、未签订救治专项协议的病例;
(二)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或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均不列入付费范围,按照就诊医院的新农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在一个参合年度内,患者因非规定的重大疾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就诊医院的新农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就诊医院的新农合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