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浏览次数:4185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0〕22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降低医疗费用支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适当降低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在中医医院及西医医院中医科住院的起付标准。
二、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对中医药服务项目的支付比例。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以外,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支付比例;适当降低使用中成药“乙类药品”和中医诊疗项目的个人支付比例;对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