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来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4277
办事流程
救助申请
救助对象本人或亲属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险证(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保险辅助证件、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证明;
4、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费用清单和加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的病情诊断书、住院费用清单、门诊处方、住院(门诊)发票复印件。
申请住院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当在住院费用结算以后的90天内提出救助申请;门诊医疗救助及临时医疗救助应当在当年的11月20日前提出救助申请,超出时限不予受理。
审核审批
县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救助对象提交救助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调查,对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逐项审查,经调查核实后填写《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提出救助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经审核无异议的,批准救助;对申请救助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不予救助通知书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申请人。
3、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底将各乡(镇)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发放到各乡(镇)或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金融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给申请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