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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

现将《宜昌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

 

 

 

 

 

 

 

 

 

 

 

 

 

 

 

 

 

 

 

 

 

 

 

 

 

 

宜昌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

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指中央和各级财政分配的困难帮扶专项资金,不含工会配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等。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现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24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总工发[2012]16号)以及《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工办[2012]49号)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总工会分配使用管理的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市)财政、上级工会划拨的专项帮扶资金。

第二条  帮扶资金的分配,采取公平与效率兼顾、依档施助与重点扶助、日常救助与应急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帮扶资金使用参考标准:

    1、送温暖:年终送温暖可按照每户购买“5个5”节日物资的标准(即5斤鱼、5斤肉、5斤蛋、5斤面、50斤米),对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全覆盖”的走访慰问。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2、生活救助:对每户困难职工家庭的日常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000元。

3、医疗救助:对每户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累计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4、子女助学:对困难职工子女上学资助分三个层次:一般资助:每人次不少于1000元;重点资助:每人次不少于3000元;特别困难家庭子女连续资助:每人每年掌握在4000元左右。

5、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每人补助600元,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含实操时间,下同);初级技能培训每人补助不高于1000元,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中级技能培训每人补助最高2000元,培训时间不少于二个月;高级技能培训每人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6、异地维权和法律援助:原则上每件案例补助标准不超过办理此案例的维权成本。

第四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主席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生活保障部负责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资金核拨,财务部负责资金监管,经审办负责跟踪审计。专项帮扶资金使用主体为市、县(市区)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对象和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全总、省总、市总工会关于帮扶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帮扶资金的发放主要对象如下:

1、应保而未保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月生活费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各种原因尚未进入“低保”的职工;

2、低保边缘户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月生活费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下的职工;

3、特殊困难职工。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伤残,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较大、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家庭无力支付子女学费;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劳动能力丧失;零就业家庭且无固定生活费收入来源的职工,由于前述因素而导致职工家庭可支配的生活费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为从严掌握使用对象和范围,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资金帮扶:

1、乡镇级以上党政群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2、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机关及直属机构干部职工;

3、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直系旁系亲属;

4、国有及民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上述人员如确需使用专项资金帮扶,需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并纳入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应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原则,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施帮扶后,各基层工会要及时登录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各项数据,由县(市、区)工会职工服务(帮扶)中心统一汇总上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第七条  困难职工在领取帮扶资金现金时,使用省总工会印制的《困难补助资金(物资)发放凭证》(凭证使用完毕可自行印制)或建立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实名制汇总表,除本人签字或签章外,需注明困难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效信息并当场点清钱款,杜绝差错。要逐步建立银行卡发放制度。

第八条  开展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的通知》(鄂工办[2010]61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开班先申报、教学有计划、授课留影像、结业须考证等工作程序。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实名制汇总表,培训资金必须用于直接支付培训项目的教材教具费、授课费、鉴定费、场租费、学员食宿费以及实训费等,不得用于与培训工作无关的其它开支。

第九条  对困难职工进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帮扶活动,可在具有相关资质资格的单位中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由社会机构和中介组织完成,工会服务(帮扶)中心应和提供服务的单位签订合同,提出明确的服务标准和要求。资金结算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对方账户,尽量减少用现金支付的现象发生,并留存服务合同、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档案等资料,以备上级检查。

第十条  帮扶资金帐目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拨款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帮扶)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帐册,实行独立核算。各级工会服务(帮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册和名字相符。中央财政帮扶资金必须在本年度按照预算使用完。

第十一条  加强帮扶资金预决算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帮扶项目、资金来源、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各县(市区)总工会应于每年2月2日前将上年度帮扶资金决算表及使用说明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编制本地区帮扶资金决算,并于2月10日前将决算表和使用说明上报省总工会生活保障部。

第十二条  各地各单位每年应对上年度的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上一级工会上报自查报告。市总工会在抓好本级帮扶资金自查的同时,对县(市区)总工会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负有指导、监督责任,每年抽查面不少于30℅),并视抽查情况决定拨付本年度帮扶资金。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接受国家审计和工会经审办的审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通报批评;2、责令自行整改;3、收归上一级总工会管理、报账;4、取消年度评先资格;5、出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后如全总、省总下发新的规定再重新修订。《宜昌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实施细则(试行)》([2008]81号)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