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 来源: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3915
一、项目名称: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待遇申报审批须知
二、政策依据:
1、《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严重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管理办法》(宜劳社发〔2008〕124号)
三、办理条件:
1、申请人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有享受待遇资格;
2、患下列严重慢性疾病参保人员可申请慢性疾病门诊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脑血管病致瘫、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糖尿病、严重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血友病、干燥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肺结核。
3、病情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四、办理方式
在统筹区内参保人员每季度末月上旬可向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中肺结核患者直接在市结防所办理。
异地安置、长住外地的参保人员每季度末月上旬直接向市医保处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本人《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登记照
4、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报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
六、办理程序
(1)受理
申请事项属医保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医保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
按照办理条件组织严重慢性疾病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加盖审核专用章。
(3)审批
对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由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劳动局审批。
(4)告知
将审批结果告知参保人员,通知其享受慢性疾病门诊治疗待遇。对未予批准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返还给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每个季度末月
八、收费情况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