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4日 来源: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4017
各县(市、区)卫生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各医疗单位、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医疗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村群众看病就医的可及性,根据卫生部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2015年城乡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2013]15号),在总结“泉州市千名医师帮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实际,制定《泉州市2013-2015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对口支援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
联系人:张文财,电话:22274332。
泉州市卫生局
2013年3月4日
泉州市2013-2015年城乡医院
对口支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精神,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医疗服务能力,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关于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关于实施2012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和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91号)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2015年城乡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医〔2013〕15号),在总结“泉州市千名医师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项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用三年的时间,继续推进我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在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县级及以上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紧密的对口支援关系。城市三级医院以加强人才培养和临床专科建设为重点,帮助受援县级医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使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和部分疑难复杂疾病在县域能够得到基本解决;支援县级及以上医院为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和业务指导,使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合作共赢的支援机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落实,切实缓解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整合城市三级医疗资源,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重点加强省扶贫开发和水土流失重点县县级医院的支援工作,同时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岗医师计划、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等工作有效衔接,统筹安排。
(二)分级支援,长期定点。采取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市直部分医院及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分级支援模式,三年一个周期,建立稳定长效的对口支援机制。
(三)目标管理、注重实效。各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根据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实际,共同协商签订对口支援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支援目标、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支援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实行支援绩效考核制,确保支援工作取得实效。
三、支援范围及人员安排
(一)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覆盖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及台商投资区,按照对口支援医院类别一致的原则,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院至少要帮扶2所县级综合医院,三级乙等综合(专科)医院至少帮扶1所县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医院至少帮扶1所县级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至少帮扶2所县级妇幼保健院。支援医院向每所受援医院至少要选派4名卫技人员,且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县级及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所有县(市、区)级医院均应开展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县级综合医院至少支援2所乡镇卫生院,县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援1所乡镇卫生院,向每所乡镇卫生院至少选派2名卫技人员,选派的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受援卫生院重点选择中心卫生院和边远山区、困难卫生院。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卫生局确定的支援指标(见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下达所辖县(市、区)支援指标,确定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具体对口帮扶关系,确保支援指标落实到位。已选派到岗的特岗医师人数可计入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的选派医师指标内。
四、支援工作内容
(一)加强支援医院管理输出力度。按照受援医院的功能定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支援医院要从医院管理入手,指导和协助受援医院规范医院管理,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商制定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明确对口支援三年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鼓励实行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管理人员相互挂职的形式,切实帮助受援医院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二)加大重点专科扶持力度。支援医院应根据受援医院近三年县外转诊率前4位的病种,国务院和卫生部要求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20种重大疾病,结合医院发展需求,制定受援医院重点专科建设计划,采取“团队支援”的模式,帮助受援医院加强重点专科建设,以专科建设带动受援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开展医疗服务,推广适宜医疗技术。支援医院的派驻人员在受援医院参与门诊和病房排班、值班等临床工作,为当地群众提供诊疗服务。派驻人员可以在具备条件的受援医院开展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经批准开展的适宜医疗技术和手术。在对口支援中医院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因地制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受援医院中医辨证论治水平和临床疗效。
(四)加强人员培训。支援医院和派驻医师要通过组织查房、手术示教、疑难病例和死亡病历讨论、专题讲座等形式,提高受援医院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结合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和医师规范化培训,受援医院可以选派骨干医师到支援医院进修培训。
(五)创新对口支援方式。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可以通过建立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托管等形式,开展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探索建立受援医院和支援医院合作共赢、分工协作的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积极推进远程医疗工作,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之间通过远程医疗系统,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病理、远程教育、远程培训,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优质医疗资源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六)经费和设备支持。根据受援医院的实际需要,支援医院在能力可及的情况下提供一定的经费或适宜设备,支援受援医院建设和发展。对提供的设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支援工作时间
(二)对口支援的受援医院和支援医院应在2013年3月15日前签订支援协议书,并确保派驻医务人员全部到位。
(三)支援周期内,派驻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六、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确定一个部门统筹管理,指定人员专(兼)职负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各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要确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对口支援工作,指定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实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绩效考核制,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与医院评价、评审等工作结合起来。市卫生局将结合省卫生厅制定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绩效考核方案(另行下发),负责本辖区三级医院支援工作的绩效考核。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方案,并负责县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督导检查,可采用电话考勤,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并将日常督查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卫生部城乡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和卫生部网站的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查询窗口,及时了解支援医务人员到岗及日常工作等情况。各支援城市三级医院和受援县级医院要及时登陆卫生部城乡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支援医务人员派出信息、到岗情况、日常考勤、工作情况等信息。
七、工作保障
(一)省财政按照每名派驻人员1万元/年的标准补助支援医院,主要用于派出单位人员的工资补助和交通津贴及其他支援工作的相关支出。
(二)支援医疗机构要确保派驻人员原有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不变,受援医院不得向派驻人员发放劳务补贴和奖金。派驻人员的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由受援医院保证。
(三)城市医生在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工作时间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在农村服务时间计算;支援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需费用由原单位负担;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举办学术讲座,授课人可取得按规定要求的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每场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