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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12〕16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1日

 

 

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

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在莆田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设立“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二)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可用于烧伤儿童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市救助对象的条件

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含福利机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未超过14周岁的烧伤患者。上述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外来救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外来务工人员的月收入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的1.6倍。

(三)救助对象必须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直系亲属,且在莆田生活不超过14周岁的烧伤患者。

第五条 救助病种

(一)重度烧伤患者。烧伤总面积15%—25%或三度烧伤面积在5%—10%。

(二)特重度烧伤患者。烧伤总面积大于25%或三度烧伤面积大于10%。

(三)手足部严重烧伤,需要手术治疗患者。

(四)中度以上吸入性损伤患者。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除捐赠者定向捐赠外,本基金实行递进限额救助。凡年内烧伤住院医疗总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和接受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未报部分在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列入救助范围。具体救助比例分段计算。

1.未报部分在2-5万元(含5万元)的,按30%给予人道救助;

2.未报部分在5-10万元(含10万元)的,超过5万元部分,按35%给予人道救助;

3.未报部分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40%给予人道救助;

4.未报部分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45%给予人道救助。

5.符合救助对象的本市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父母一方已实施绝育手术)救助标准增加10%。

(二)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三)治疗医院在自愿的前提下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未报部分减免10%。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救助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凭用工单位介绍信向所属区域的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申请表》,到所在地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办理家庭贫困情况的证明,并提供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清单等资料。外来务工人员还要提供劳动合同和月工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市红十字会复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莆田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通过莆田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莆田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告知受助人所在县(区、管委会)红十字会。

(四)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4.医院收费单据(能体现扣除医保和民政救助等情况)。

5.申请人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一)本基金为专项基金,委托莆田市红十字会管理,莆田市红十字会要设立烧伤儿童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救助对象。

(二)成立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委员会,负责对基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基金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红十字会、湄洲日报社、九五医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共同组成。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将基金的执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媒体以及社会监督。

(三)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委员会有权对申请人使用救助金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第九条 附则

(一)捐款渠道

所有汇款或现金均存入“莆田市红十字烧伤儿童救助基金”专户。

(二)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