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来源: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48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宜昌市“精准救助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宜昌市社会救助问责追责办法》《宜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宜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宜昌市农村低保兜底与精准脱贫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1. 宜昌市社会救助问责追责办法
2. 宜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
3. 宜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4. 宜昌市农村低保兜底与精准脱贫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宜昌市民政局
2016年4月7日
附件1
宜昌市社会救助问责追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强化各级各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责任,明确界定责任范围,构建“不尽责就问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民政等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各县级人民政府、各县级民政等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民政办、各村(社区)居委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追责问责工作,确保主动发现问题、主动整改落实、主动问责追责。
第二章责任范围及问责情形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领导管理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贯彻执行各项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出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社会救助配套资金,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社会救助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支持,导致本地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滞后,工作推动不力的;
2.不严格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救助政策,不按时按质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受到上级部门督办通报的;
3.未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发生挤占、挪用、贪污社会救助资金的违法行为的;
4.社会救助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发生10人以上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事件的;
5.不按政策实施社会救助,导致出现“政策保”“群体保”现象的。
6.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责任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出现农村福利院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的;
7.未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未及时、准确提供核对所需的有关数据;
8.责任部门未及时受理、承办、转办社会救助事项,未按规定向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或相关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的。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局是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办理社会救助审批相关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对社会救助各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民政局主要领导、分管社会救助领导、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1.不严格贯彻执行各类社会救助政策,不按时按质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受到上级部门或本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督办通报的;
2.因民政部门工作不力、宣传汇报不及时,导致当地政府领导在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错误决策的;
3.不按法定程序和政策规定审批对象,导致出现救助不及时和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享受社会救助的;
4.未按要求组织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导致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不完整、不准确,公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5.未按要求组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登记的;
6.未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的;
7.未按要求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导致核对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出现对象未经核对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
8.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指导不力、监管不够,导致基层社会救助政策执行出现违规、普遍不规范等严重问题的;
9.不能及时处置群众信访投诉,对查实的“人情保”“关系保”等举报投诉,未追责问责或未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追责意见建议的。
10.未履行保密责任,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社会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开展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开展公开公示,进行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人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1.对社会救助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支持,导致大量社会救助对象救助不及时、不准确,群众意见较大的;
2.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救助政策不到位,对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政令梗阻、工作进度滞后的;
3.未规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窗口,未规范设置社会救助公开公示栏(牌),未建立社会救助协同办理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不经调查自行决定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决定,对受理的社会救助申请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申请资料不齐、信息不准的;
5.不经入户调查、不经民主评议、不经公开公示,直接要求将某类群体、个人申报社会救助的;
6.对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公开公示等关键环节工作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社会救助对象审核业务,将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申报审批的;
7.不定期组织开展动态管理,不督促村(居)委会报告有关事项,造成救助工作滞后或动态管理不及时等问题的。
8.违规发放社会救助金、改变救助范围或资金用途的;
9.对村(居)委员会社会救助工作指导、监管不力,导致村(居)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政策执行走样,优亲厚友,问题突出的;
10.对重点群众信访举报,督促调查不及时,整改查处不到位的;对查实社会救助严重问题责任人,未向党委和纪检部门提出追责意见建议的。
11.未履行保密责任,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农村五保对象审核把关不严,出现明显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农村五保范围的;对农村福利院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和责任事故的。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社会救助具体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村(居)委会主任、经办人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所在村(社区)居民家庭或个人社会救助申请委托的;对居民家庭或个人的救助申请委托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决定的;
2.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隐瞒其近亲属申请救助情况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审核的;在组织调查审核时,采取隐瞒事实、参与造假、虚报冒领等方式干扰调查审核工作,导致优亲厚友、骗保、错保问题发生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组织群众评议的,或在组织群众评议时干扰群众评议公平公正实施,导致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通不过等问题发生的;
5.恣意篡改、私自撤换公示信息的;
6.对村(社区)已获得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死亡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等情况隐瞒不报,导致动态管理不及时的。
第三章问责实施
第九条 社会救助工作中实行“谁负责、谁担责”和“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问责追责机制,对履责不到位的要按照职责范围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对按程序审批执行的,要层层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宜昌市社会救助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社会救助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进行监督、问责和追责。宜昌市社会救助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宜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民政、财政、审计、发展改革、人社、卫生计生、教育、司法、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房管、扶贫、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对本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问责工作。宜昌市社会救助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社会救助追责问责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专门负责受理对本地社会救助问责追责工作,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要及时受理,并认真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要严格实施问责:
(一)群众举报投诉的;
(二)各级各部门专项督查、明查暗访发现的;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七)纪检、监察、巡视、审计、司法、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受理后应认真组织调查,查实符合问责情形的,应严格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各级社会救助监督机构负责对经受理的情形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宜昌市社会救助监督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经宜昌市社会救助监督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至八条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年度内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免职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单位当年度内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的,一般不列入先进单位评选对象。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问责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省、市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宜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
为科学合理地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财产,精准识别城乡低保对象,提升社会救助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的意见》(民发 〔2015〕55号)和《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规 〔201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算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实地调查,详细核查收入、财产等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收入、财产核对。
二、基本原则
(一)按实际收入核定的原则;
(二)计算家庭收入与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家庭收入的认定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五)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 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 见义勇为奖金;
6.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 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 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
11. 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
12. 其他经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几种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1. 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2. 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3. 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4. 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对各类收入的核算,能够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证明的收入核算;不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核算。
四、家庭财产的认定
超出标准的家庭财产种类有:
(一)存款和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二)车辆。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非高档两轮摩托、电动代步车辆及三轮低速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三)房屋。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四)高值物品。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五)债权。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六)其他财产。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五、核算方式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及其以上核对信息平台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以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
(三)邻里走访。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通过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行业收入评估。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经合理评估,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行业收入平均水平。
(六)家庭比较。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与相同或相似的家庭进行比较,确定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七)民主评议。因特殊情况对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决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
六、核算流程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调查核算。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班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小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核算,初步核算出被调查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由核算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三)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以村(居)为单位对核算情况和拟救助金额等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公示。
附件:1. 宜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试行)
2.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附件1
宜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评估标准(试行)
类别 | 行业 | 工种 | 收入评估标准(元/月) | 行业 | 工种 | 收入评估标准(元/月) | ||||
低位 | 中位 | 高位 | 低位 | 中位 | 高位 | |||||
工资性收入 | 商业、服务业 | 营业员 | 1450 | 2150 | 3250 | 机械类 | 车工 | 1850 | 2680 | 3680 |
收银员 | 1450 | 2060 | 2960 | 钳工 | 1860 | 2670 | 3550 | |||
业务员 | 1500 | 2130 | 3570 | 铣工 | 1830 | 2650 | 3380 | |||
采购员 | 1500 | 2150 | 3480 | 刨工 | 1820 | 2550 | 3390 | |||
物业管理员 | 1400 | 2050 | 2850 | 镗工 | 1840 | 2630 | 3340 | |||
宿舍管理员 | 1350 | 2020 | 2730 | 磨工 | 1830 | 2640 | 3320 | |||
勤杂工 | 1320 | 1620 | 2290 | 钻床工 | 1810 | 2580 | 3310 | |||
搬运工 | 1450 | 1850 | 2570 | 电工 | 1830 | 2450 | 3660 | |||
门卫 | 1300 | 1620 | 2360 | 焊工 | 1840 | 2520 | 3570 | |||
保安 | 1470 | 1860 | 2720 | 铸造工 | 1850 | 2440 | 3320 | |||
保洁员 | 1300 | 1680 | 2560 | 锻造工 | 1880 | 2430 | 3320 | |||
美发师 | 1550 | 2360 | 3310 | 机修工 | 1760 | 2430 | 3410 | |||
美容师 | 1570 | 2320 | 3230 | 分切工 | 1770 | 2410 | 3230 | |||
保健按摩师 | 1660 | 2410 | 3110 | 油漆工 | 1650 | 2240 | 3180 | |||
厨师 | 1630 | 2550 | 3820 | 锅炉工 | 1640 | 2210 | 3150 | |||
餐厅服务员 | 1420 | 2030 | 2980 | 建筑生产施工 | 水泥制品工 | 1620 | 2120 | 3160 | ||
客房服务员 | 1440 | 2020 | 2990 | 混凝土制品工 | 1630 | 2180 | 3150 | |||
电器维修工 | 1520 | 2210 | 3110 | 砌筑工 | 1710 | 2370 | 3290 | |||
眼镜验光员 | 1430 | 2050 | 3020 | 架子工 | 1710 | 2350 | 3210 | |||
眼镜定配工 | 1470 | 2060 | 3030 | 起重机机械操作工 | 1820 | 2320 | 3110 | |||
医院护工 | 1530 | 1830 | 2620 | 挖掘机操作工 | 1840 | 2410 | 3120 | |||
环卫工 | 1300 | 1580 | 2260 | 搅拌机操作工 | 1850 | 2440 | 3150 | |||
垃圾处理工 | 1300 | 1560 | 2240 | 砖瓦生产工 | 1530 | 2330 | 3160 | |||
加油站加油工 | 1650 | 2450 | 3330 | 木工 | 1810 | 2540 | 3640 | |||
类别 | 行业 | 工种 | 收入评估标准(元/月) | 行业 | 工种 | 收入评估标准(元/月) | ||||
低位 | 中位 | 高位 | 低位 | 中位 | 高位 | |||||
工资性收入 | 交通运输业 | 货车驾驶员 | 1850 | 2680 | 4060 | 建筑生产施工 | 管道工 | 1760 | 2350 | 3140 |
小车驾驶员 | 1680 | 2360 | 3540 | 水电工 | 1540 | 2360 | 3260 | |||
客车驾驶员 | 1720 | 2450 | 3820 | 爆破员 | 1780 | 2410 | 3510 | |||
公汽驾驶员 | 1680 | 2440 | 3580 | 施工员 | 1590 | 2230 | 3320 | |||
汽车客运乘务员 | 1720 | 2370 | 3350 | 输送员 | 1530 | 2270 | 3110 | |||
汽车修理工 | 1650 | 2420 | 3540 | 付工 | 1550 | 2110 | 3030 | |||
装卸搬运工 | 1610 | 2330 | 3120 | 计量工 | 1540 | 2250 | 3030 | |||
邮政、电信 | 报务员 | 1810 | 2430 | 3220 | 建筑焊工 | 1620 | 2350 | 3460 | ||
电报投递员 | 1830 | 2450 | 3230 | 筑路工 | 1650 | 2380 | 3270 | |||
报刊投递员 | 1840 | 2450 | 3210 | 纺织 | 粗纱工 | 1460 | 2070 | 2880 | ||
包裹快递员 | 1920 | 2550 | 3580 | 细纱工 | 1450 | 2050 | 2850 | |||
市话交换员 | 2180 | 3250 | 3880 | 捻线工 | 1470 | 2060 | 2870 | |||
市话营业员 | 2160 | 3260 | 3850 | 纺织工 | 1450 | 2040 | 2860 | |||
查号话务员 | 2110 | 3250 | 3930 | 纺织机械修理工 | 1430 | 2080 | 2920 | |||
市话线务员 | 2120 | 3260 | 3920 | 挡车工 | 1450 | 2150 | 3060 | |||
化工类 | 化工产品生产工 | 1730 | 2350 | 3180 | 落纱工 | 1460 | 2010 | 2830 | ||
化肥生产工 | 1740 | 2460 | 3250 | 调浆工 | 1450 | 2030 | 2950 | |||
磷肥生产工 | 1720 | 2450 | 3230 | 验布工 | 1470 | 2020 | 2830 | |||
防水工 | 1620 | 2320 | 3210 | 修布工 | 1430 | 2030 | 2850 | |||
药品生产制造工 | 1860 | 2480 | 3460 | 打包工 | 1450 | 1930 | 2740 | |||
化学合成制药工 | 1870 | 2420 | 3420 | 控制工 | 1430 | 1970 | 2780 | |||
压缩工 | 1620 | 2420 | 3350 | 过磅工 | 1420 | 1950 | 2740 | |||
碳化操作工 | 1610 | 2380 | 3330 | 其他 | 网吧管理员 | 1450 | 1820 | 2540 | ||
干粒压辊工 | 1630 | 2360 | 3320 | 打字员 | 1420 | 2120 | 2810 | |||
湿粒提合工 | 1640 | 2390 | 3230 | 保姆 | 1530 | 2010 | 2560 | |||
铲叉车工 | 1720 | 2330 | 3320 | 信息咨询员 | 1560 | 2040 | 2640 | |||
类别 | 品种 | 计量单位 | 净收入评估标准(元/年) | |
经营性净收入 | 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 | 玉米 | 亩 | 300-800 |
稻谷 | 亩 | 300-800 | ||
小麦 | 亩 | 100-300 | ||
油菜 | 亩 | 160-500 | ||
花生 | 亩 | 160-200 | ||
柑橘 | 亩 | 2000-8000 | ||
林果(除柑橘外) | 亩 | 500-1000 | ||
棉花 | 亩 | 400-600 | ||
茶叶 | 亩 | 1000-3000 | ||
烟叶 | 亩 | 1500-3000 | ||
核桃 | 亩 | 300-2500 | ||
板栗 | 亩 | 300-400 | ||
药材、木材 | 亩 | 1000-3000 | ||
家禽类 | 只 | 6-10 | ||
牲猪 | 头 | 110-500 | ||
牛 | 头 | 800-1000 | ||
羊 | 只 | 200-500 | ||
渔业 | 亩 | 500-1000 | ||
第二产业经营净收入 | 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等 | 根据上年度市场行情确定 | ||
第三产业经营净收入 | 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 | 根据上年度市场行情确定 | ||
财产净收入 | 山林、土地、房产出租等 | 按协议、凭证或实际收入计算 | ||
转移净收入 | 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 赡、扶、抚养人支付给被赡、扶、抚养人的金额(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扶、抚养人的人数。) | ||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 按协议、凭证或实际收入计算 | |||
说明:此表“工资性收入”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湖北省部分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14〕101号)制定。
附件2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省份 | 月最低工资标准区间 | 实施日期 | 省份 | 月最低工资标准区间 | 实施日期 |
北京市 | 1720 | 2015.2.2 | 陕西省 | 1190-1480 | 2015.5.1 |
上海市 | 2020 | 2015.4.1 | 四川省 | 1260-1500 | 2015.7.1 |
天津市 | 1850 | 2015.4.1 | 海南省 | 1120-1270 | 2015.1.1 |
重庆市 | 1400-1500 | 2016.1.1 | 贵州省 | 1400-1600 | 2015.10.1 |
广东省 | 1210-1895 | 2015.5.1 | 福建省 | 1130-1500 | 2015.8.1 |
福建省 | 1130-1500 | 2015.7.1 | 青海省 | 1250-1270 | 2014.5.1 |
湖北省 | 1100-1550 | 2015.8.2 | 黑龙江省 | 1030-1480 | 2015.10.1 |
浙江省 | 1380-1860 | 2015.11.1 | 甘肃省 | 1320-1470 | 2015.4.1 |
山东省 | 1300-1600 | 2015.3.1 | 吉林省 | 1280-1480 | 2015.12.1 |
河北省 | 1210-1480 | 2014.12.1 | 辽宁省 | 1020-1530 | 2016.1.1 |
河南省 | 1300-1600 | 2015.7.1 | 云南省 | 1180-1570 | 2015.9.1 |
湖南省 | 1030-1390 | 2015.1.1 | 内蒙古 | 1340-1640 | 2015.7.1 |
江西省 | 1180-1530 | 2015.10.1 | 宁夏省 | 1320-1480 | 2015.11.1 |
江苏省 | 1400-1770 | 2016.1.1 | 广西 | 1000-1400 | 2015.1.1 |
山西省 | 1320-1620 | 2015.5.1 | 新疆 | 1310-1670 | 2015.7.1 |
安徽省 | 1150-1520 | 2015.11.1 | 西藏 | 1400 | 2015.1.1 |
附件3
宜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称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本市社会救助项目的个人或家庭,因复审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细则。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协作;
(二)诚信申报、授权核对;
(三)凡进必核,定期审核;
(四)客观公正、依法实施;
(五)信息共享、保守秘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核对工作人员,将核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核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核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加强各部门间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市级民政部门是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乡镇(街办)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受理、初审等相关工作。
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乡镇(街办)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政、电子政务、财政、人社、房产、卫计、工商、公安、农业、住房公积金、住建、国税、地税、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统计、监察、人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相关信息,协助各级民政部门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相关各部门具体职责范围参照《宜昌市城区居民家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宜市民政〔2013〕26号)执行。
第八条市及县(市、区)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优势,向核对信息平台提供本辖区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和数据,并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章 核对方式
第九条核对机构可以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行业收入评估等方式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第十条核对系统平台由市核对机构统一建立、管理和维护,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登录该平台使用。平台依托市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实时交换和核对。对尚不具备实时交换信息的部门,应通过核对系统平台及时填报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对尚不具备在线比对条件的部门和机构,核对机构可通过加密U盘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信息比对,具体数据交换方式由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商确定。
第四章核对对象
第十二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或已享受社会救助或社会福利、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个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核对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核对内容
核对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一)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 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3.房屋;
4.债权;
5.高值物品;
6.其他财产。
(三)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是指包括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四)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央基础养老金;
11.未出栏和用于自宰自食的牲畜和家禽;
12.其他经省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核对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申请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按相关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确定。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1.金融资产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人均应不超过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的12倍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12倍。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等;
(2)商业保险;
(3)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认定的其他货币财产。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拥有金融资产按相关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确定。
2.房产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标准:
(1)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房,且其中任意一套超过90平方米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3年内已购买(含已签订预售合同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者已将住房出售的(申请人能提供有效凭证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及因住房拆迁选择货币安置后购买住房的除外);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4)申请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拥有房产按相关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确定。
3.车辆认定标准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居民个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非高档两轮摩托、电动代步车辆及三轮低速车辆除外)的不符合社会救助标准;申请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拥有车辆按相关专项救助政策规定确定。
(三)其他不符合社会救助的认定标准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重新装修房屋的、或扩建房屋的;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船舶(专业渔民的捕鱼船只除外,但需核算其家庭收入)、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3.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月缴纳住房公积金除以缴存比例与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合并计算超过(含等于)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认定标准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个人自申请或享受之日起12个月内月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应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倒推计算应税所得,并与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家庭收入合并计算超过(含等于)月城乡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
(四)特殊情况家庭收入的计算
1.对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能享受低保。如果补偿结余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除养老保险费以外还确需扣除的其它社会保险费,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实际缴费金额以缴费单据为依据。
2.因城建、危改、拆迁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的人员,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无结余金额的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3.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或申请低保。
4.赡养、抚养、扶养费。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水平: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低保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申请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或社会福利待遇的,按相关专项政策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核对时段
(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第六章核对程序
第十六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户主申请、乡镇(街办)受理、机构核对的程序办理。
(一)户主申请。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提出救助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对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予以授权。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社区)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乡镇(街办)受理初审。乡镇(街办)对收到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街办)应当自受理社会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乡镇(街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录入宜昌民政综合服务平台,同时扫描相关资料,并提交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三)机构核对。核对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核对资料,对核对材料齐全、手续完整的对象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核对结果自动生成核对报告(附核对机构电子签章)后同步到宜昌民政综合服务平台。核对机构应自收到相关部门的核对委托书(含核对对象授权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 核对系统将定期对正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进行批量核对,凡收入和财产超标的在册社会救助对象均会提示红色预警信息。核对系统对当月批量核对的基本情况(核对户数、预警户数)将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县级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乡镇(街办)民政办主任、村(社区)负责人。县级民政部门对核对出的红色预警信息应及时核查处理。经核查,对预警信息属实的,应及时取消核对对象社会救助待遇;对预警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核对对象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预警信息中的收入或财产信息已不属于本人所有,若核对对象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可取消其社会救助待遇;对已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对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将预警信息中的红灯转为黄灯处理,并不得以相同的预警信息要求核对对象重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家庭成员中的经济状况信息跨市(州)或跨省的对象,由县(市、区)级核对机构向市级核对机构提出申请,市级核对机构收集核对对象相关信息后,反馈县(市、区)级核对机构。
第十九条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需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的,可委托所在县(市、区)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并与核对机构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核对机构核对完成后,向受委托部门和机构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第二十条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核对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核对对象的复核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视情况出具复核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办)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督促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及时补填《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社会救助年度核查时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应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对工作,如实提供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相关部门要求向所在乡镇(街办)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及收入变动情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视社会救助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填写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追回社会救助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调查核对对象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相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核对机构应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机构在利用核对系统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时,应明确一名以上核对系统操作人员,核对系统操作人员对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安全负主要责任。核对机构在进行各部门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其他方面,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地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以外的其他制度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街办)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宜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
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社区)
1.救助类别
□ 城市低保 □ 农村低保 □ 医疗救助 □ 临时救助 □ 低收入认定 □ 教育救助 □ 其他﹡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
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家庭居住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 |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 身份证号 | 家庭居住地址 | 户籍所在地 |
3.家庭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经营净收入经营者姓名 平均每月收益 元 ■退休金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获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平均每月 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
4.家庭财产信息
■现金 元 ■股票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基金等有价证券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 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银行储蓄金额 元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 元户名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公积金缴存人姓名 余额元 缴存人姓名余额元 ■房产产权人姓名 面积平方米 □自住 □商用 □出租(每月收益元) 产权人姓名面积平方米 □自住 □商用 □出租(每月收益元) ■车辆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商业保险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贵重财产及价值 |
5.声明及授权
声明书(授权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资料如有变动,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将向当地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主动报告。 同意当地民政部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进行核对。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当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字):(指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 1.(指模) 2.(指模) 3.(指模) 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签字):1.(指模) 2.(指模) 3.(指模) 代理人(签字):(指模) 年月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
附件4
宜昌市农村低保兜底与精准脱贫衔接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脱贫攻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宜昌市脱贫攻坚专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瞄准特困对象、实行兜底保障、开展精准扶持、助力脱贫攻坚”的工作思路,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对象,以精准救助、精准扶持为手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建立精准救助和精准脱贫有效衔接机制,到2018年,实行兜底保障全覆盖,助力打赢全市脱贫攻坚决胜仗。
二、工作内容
(一)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有效对接。
参照上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和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脱贫能力差和无脱贫能力的农村低保户得到兜底性扶助。未达到当年国家公布扶贫线标准的地方,要适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6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的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当年国家公布的贫困线标准;2016年已经超过当年国家公布贫困线标准的地方,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做好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工作。
(二)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实现农村低保户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有效对接。
1.民政部门要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为基础,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由户主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纳入低保对象予以保障;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按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县市区民政局将审批的低保对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信息系统涉及低保兜底的对象及时反馈给当地民政部门,并将实施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的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定期跟踪核查已享受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2.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协作,制定《宜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细化核查内容,规范核查程序。在两项制度执行的定期年度核查中,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环节,实行“一表两用”,减少调查成本,共享调查成果。
(三)突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实现农村低保数据库与扶贫开发数据库信息共享的有效对接。
1.制定《宜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建立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公安、税务、人社、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电子政务等部门组成的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为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2.县级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将现有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和农村低保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接精准扶贫网格化管理系统,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实现低保信息与扶贫信息共享。及时对低保户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进行比对,重复的对象严格按户施保,确保贫困户信息与低保户信息人户一致。非重复的对象,要认真核定,将扶贫户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低保待遇,符合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相应救助;对未纳入低保范围的扶贫户中的重度残疾人要单独纳入低保范围;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且因病、因灾、因学等原因已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依然贫困的“支出型”贫困家庭,要开展调查摸底、分类造册,通过临时救助实施精准扶持。
(四)加强动态管理,实现扶贫对象与低保对象退出机制的有效衔接。
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取消低保的贫困户信息反馈给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对取消低保的贫困户进行再识别,对已达到脱贫标准的,进行脱贫验收;对已完成脱贫验收的低保对象,扶贫部门要及时将已脱贫的低保户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已完成脱贫的低保对象进行核查,对已超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实施步骤
1.及时调整并公布年度农村低保标准。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会商市财政局,提出全市农村低保标准建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2.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4-5月,民政部门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低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人户一致。
3.建立数据信息共享。6-12月,利用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的精准扶贫网格化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使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县(市、区)、乡镇是落实精准扶贫和社会救助两项制度的责任主体,两级党委、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将农村低保兜底扶贫工作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2.完善制度。出台农村低保兜底与精准扶贫衔接工作的规范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加大信息比对的可操作性,增强低保与扶贫对象信息的互通性。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协调机制。
3.强化协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积极配合、协同作战。民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好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积极配合扶贫部门落实衔接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扶贫部门要做好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措施;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扶持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公安、卫计委等部门要协助做好信息核对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扶贫监测数据。
4.加强督查。市、县两级要以督查、通报的形式,以专项督办与部门督查相结合的办法,组成专项工作组,对各项政策、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督办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对好典型、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附件:宜昌市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时间表
附件
宜昌市农村低保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时间表
单位:元/年
县 (市、区)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低保标准 | 扶贫标准 (预计) | 低保标准 | 扶贫标准 (预计) | 低保标准 | 扶贫标准 (预计) | |
点军区 | 3840 | 3000 | 4200 | 3500 | 4600 | 4000 |
夷陵区 | 3840 | 4200 | 4600 | |||
宜都市 | 3840 | 4200 | 4600 | |||
枝江市 | 3600 | 4200 | 4600 | |||
当阳市 | 3600 | 4200 | 4600 | |||
远安县 | 3600 | 4200 | 4600 | |||
兴山县 | 3000 | 3500 | 4000 | |||
秭归县 | 3000 | 3500 | 4000 | |||
长阳自治县 | 3000 | 3500 | 4000 | |||
五峰自治县 | 3000 | 3500 | 4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