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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16〕1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做好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实施该《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九十补助”,我县调整为“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给予百分之百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三、《平罗县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平政发〔2010〕63号)和《平罗县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平政发〔2010〕66号)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