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来源: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浏览次数:3412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
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13〕58号)精神,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明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5日
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财政局
(2016年7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残疾人突发性、临时性特殊生活困难,帮助弱势群体度过难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13〕58号)精神,特制定《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临时救助,是指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在享受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补助以及其他各种形式救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因自身残疾的特殊身份而给予的一次性、阶段性的紧急救助措施。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救急救难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凡持有三明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因重大疾病、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
(二)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三)其它原因导致特别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二)有违法行为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其它不予救助的行为。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因患危重疾病(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经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救助之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扣除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救助金额后,且其个人承担部分高于3000元(含3000元)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40%进行救助,属于低保家庭、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或一户多残(一户有2个或2个以上的残疾人)家庭的按50%进行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
(二)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经当地政府证明,扣除其他部门一次性救助金额后,在不超过其财产损失额给予1000-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三)其它因特殊情况造成残疾人家庭特别困难的,经当地政府证明和实地调查后,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5000-10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救助对象书面申请书(《申请表》)、村(社区)证明;
(二)救助对象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救助对象为低保、建档立卡、一户多残家庭的,需要提供残疾人证、低保证明、建档立卡户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复印件;
(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需提供“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或“住院费用结算票据”(未参保人员提供)复印件;
(四)交通事故,需出具《交通事故裁定书》,因肇事方逃逸的,需当地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五)因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需出具图片(影视)资料和当地政府出具的家庭财产损失证明;
(六)其它相关部门的救助依据;
第九条 报批程序
(一)申请及公示。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持申报材料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接到残疾人诉求后,指导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三明市特困残疾人家庭临时救助申请表》,审核相关证件(审核后原件退还),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残联。
(二)审核。乡镇(街道)残联收到村(社区)上报的材料后,采取入户调查、走访村民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基本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由乡镇(街道)理事长签署意见、盖章后,随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收到相关材料后,组织业务人员再次进行实地审核、取证(家庭居住、生活状况照片),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加盖公章上报市残联;若经实地审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市残联接到相关材料后,由教就部门负责审核,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建议,并提出救助标准,进行研究审批。
(四)发放。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由市残联财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社保卡或其他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条 救助金的管理使用
(一)救助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残疾人康复扶贫资金中列支。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金不计入家庭经济收入。
(二)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外,并将当事人列入不予救助的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四)残联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救助档案建设与管理
由县(市、区)残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县级残联负责收集保管的档案包括本《办法》第八条所有的申报材料和《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金发放汇总表》。市残联和乡镇(街道)残联负责保管的档案包括《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表》、《三明市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金发放汇总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6年开始执行,由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