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来源:玉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4000
一、筹资标准
2014年玉溪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3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375元,农民个人自筹60元。
二、补偿方案的测算
2014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和住院统筹补偿。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按不低于50%补偿,乡级按不低于45%补偿。门诊补偿每人每年累计不低于200元。
2、开展13个以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统筹补偿工作。科学制定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二)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合理确定起付线。对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费用,乡镇级补偿比例不低于95%,县区级补偿比例80%-8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玉溪市人民医院和玉溪市中医医院补偿比例55%-60%;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和玉溪市妇幼保健院补偿比例为75%。
2、住院大病救助。对单次住院费用达10000元以上者(含10000元),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按以下三个费用段进行补偿。
⑴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到3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50%的报销补助。
⑵单次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不到10万元的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60%的报销补助。
⑶单次住院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参合患者,扣除按新农合规定报销金额后,对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自付费用,再次给予70%的报销补助。
3、进入住院大病救助的人员取消住院补偿年封顶线限制。
4、纳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和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的病种,新农合实行限额支付或定额包干支付,不再享受上述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和住院大病再次补偿的比例。
5、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和救助按《玉溪市卫生局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溪市民政局转发关于做好云南省城乡居民尿毒症与重性精神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2013〕145号)要求进行,治疗包干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到90%,进一步提高参合患者保障水平。农村重性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急性期到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限额包干结算标准调整为:急性期住院治疗,一个周期30天的,限额标准为6500元;因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申请,患者所属统筹地区合管办批准的可延长至45天,限额标准为7800元。同一参合年度内再次入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新农合统筹地区普通住院补偿方案进行结算。
三、按要求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四、在保障年度内,父母双方已经参加新农合,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可以凭计划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和合作医疗证,以新生儿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待遇,新生儿当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其母亲按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年封顶线与母亲合并计算(母亲已故,父亲参合的可随其父亲)。
五、加快推进支付制度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各县区推行门诊总额付费制度。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要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对于未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病种,探索按项目付费与按床日付费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在混合支付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住院费用总额控制的机制,在基金预算上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支付总量的控制。医疗机构要配合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要建立起有效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