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1日 来源:湖北工会网 浏览次数:3776
一、救助对象
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困难职工。困难职工的认定: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纳入本单位特困职工档案的人员。
二、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中生活特别困难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致使生活难以为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困难救助。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而未及时享受“低保”救助的;
2、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原则上高出幅度控制在30%之内),但由于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因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拖欠工资,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5、患重大疾病未能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支付自负医疗费用致使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6、因生活特殊困难造成子女将失学、辍学的;
7、经认定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救助方式
1、生活救助。对已进低保,但生活仍难以为继的,一般在元旦春节期间按省总工会当年制定的标准和办法给予一次性救助。
2、大病重病救助。对未进医保患大病重病(医保解释的6种情况)的工会会员,确需救助的,凭原始病历及本年度未报销的自费部分医药费发票,办理救助补助金额为500~3000元。
大病重病是指:
(1)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
(2)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3) 恶性肿瘤放化疗;
(4)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5) 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6) 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
(7) 慢性重症肝炎及肝硬化;
(8) 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
(9) 系统性红斑狼疮;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治疗。
3、意外灾祸救助。生活困难的家庭,又遇意外灾祸的,一般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4、子女上大学救助。救助对象的子女当年考上大学的,凭大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领取一次性救助。为了体现既扶贫又奖优的原则,适当拉开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与其他大学本科、专科(高职)生的资助金额。具体资助标准依照省总工会当年制定的救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助学救助。办理时间为每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
5、以上救助,坚持“依档帮扶”的原则,“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对同一家庭一年只救助一次。
四、救助程序
1、由符合救助对象的本人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
2、填写《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救助申请表》。
3、按照申请表格的要求,由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工会及社区签署意见后,送至帮扶中心审批。
五、救助纪律
1、基层单位工会对提出申请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初审,对符合救助条件者方可填写救助申请表。
2、上级主管部门工会必须对救助申请表进行逐项认真的复核、签意见、加盖公章。
3、帮扶中心视情况可深入职工家庭或单位进行调查,对于单位大批上报的可以随机抽查。
4、负责经办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既不询私情,随意扩大救助范围,又要让特困职工享受到工会组织的温暖。
5、帮扶中心救助资金的支出必须账目清楚,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