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807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民发〔2012〕49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
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帮助解决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现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面工作,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增强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有效缓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基本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多方筹资、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群众。其具体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范围。按照贫困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或所患病种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救助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内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经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具体救助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救助程序。对于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的贫困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严格审批,审批结果由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金融机构代发。同时,加快推进即时结算服务,通过医疗救助、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
(五)救助资金。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认真执行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把这项民生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要以政府名义出台实施办法,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协调机制,探索便捷高效协同模式,实现部门间重特大疾病患者相关信息共享,保障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患者享受到各项医疗待遇,更好地发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托底作用。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强化管理。立足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内容,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水平。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严禁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