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5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4129
厅属各单位、省公务员局:
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鄂政发〔2011〕78号),省妇儿工委编制了《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指标体系》(鄂妇儿工委字〔2013〕1号)。我厅是省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担负着促进妇女就业、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服务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成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我们制定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2011—2020年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2月25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
2011—2020年湖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履行我厅作为省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推进妇女儿童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认真贯彻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法律法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大力促进妇女就业创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服务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成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我省妇女儿童事业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
(一)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
(二)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人数逐步增长;
(三)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
(四)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五)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七)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八)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九)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十)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
(十一)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十二)继续扩大就业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十三)扩大儿童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十四)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十五)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基本权利
1.加大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工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责任单位:劳动监察处(局)、总队、市场处)
2.扩大妇女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责任单位:就业处、农工处、就业局)
3.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责任单位:就业处、人才中心)
4.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再就业。(责任单位:就业处、就业局)
5.有序推进农村妇女实现非农就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责任单位:就业处、就业局)
(二)保障妇女儿童的社会保险权益
1.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地方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保障。(责任单位:法规处、养老处、医保处、工伤处、就业处、农保处)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未从业妇女生育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医保处、医保局)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提高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医保处、医保局)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参保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责任单位:医保处)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责任单位:农保处、养老局)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就业处、就业局)
7.保障就业妇女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到2020年,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责任单位:工伤处、医保局)
8.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强化对儿童的保障力度,适当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医保处、医保局)
(三)积极促进女性劳动者成长成才
1.加大女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责任单位:能建处、就业局、鉴定中心)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建立面向农村妇女的多层次职业教育网络体系,构建农村妇女教育的法律保障制度。(责任单位:能建处)
3.完善妇女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改革和完善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人才培养体系。依托我省和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领域的发展,聚集、培养女性人才。(责任单位:专技处、职称处)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责任单位:公务员局)
(四)保障妇女儿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1.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力度,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总队、劳动关系处)
2.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监督用人单位对同种岗位、从事同种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总队)
3.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行为。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儿童,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就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坚决制止、纠正、查处。(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处(局)、总队)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结合工作职能,做好任务分工和组织实施。厅分管领导每年听取实施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明确工作分工。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涉及内容的组织实施;法规处负责督促协调,掌握我厅贯彻实施总体情况,定期向省妇儿工委报告。
(三)开展监测评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2016年中期评估、2021年终期评估。相关处室(单位)要将规划监测指标体系涉及的相关指标纳入工作指导和业务统计范围,定期报信息中心汇总,信息中心整理后商法规处向省统计局报送。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
划监测指标体系任务分解表
附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监测指标体系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