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来源: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3500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努力减少我省精准扶贫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湖北省农村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对全省各地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惠民政策进行部署。
《意见》指出,到2019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新农合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较2015年提高20%;降低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意见》明确,将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纳入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意见》强调,通过整合部门资源,形成保障合力:一是在新农合方面,逐步扩大新农合门诊重症报销病种范围和报销限额,提高参合医疗保障扶贫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二是在医疗救助方面,全额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孤儿参合,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标准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合,按规定开展门诊和住院救助;三是在疾病应急救助方面,按规定途径解决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确保急重危伤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四是拓展医疗保障扶贫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县级财政为医疗保障扶贫对象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动员全社会参与慈善医疗救助。通过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增强保障合力,努力减轻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负担。
《意见》要求,各地要迅速制定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和细则,全面开展医疗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加强部门协调、政策衔接、信息共享,推行“一站式”结算,做到对象认定准确、资金管理严格、医疗服务规范、费用报销便捷,充分发挥好医疗保障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