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 来源:晋城财政信息网 浏览次数:3175
城乡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患病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我市城市医疗救助从2004年开始试点,农村医疗救助从2005年开始试点,2006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2010年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晋市民【2010】78号)、2012年出台了《关于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的意见》(晋市民【2012】63号),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要求,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合并实施。
一、救助对象
1.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 特困供养人员;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内容
1.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三、救助程序
1. 个人申请。低收入救助对象通过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书面申请材料。社会救助对象直接从乡镇申请。
2. 居(村)委会审查。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组织居(村)民代表进行调查和民主评议,并在《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报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审核。
3. 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审核,必要时,也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4. 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街办)人民政府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每季度进行审批,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批准按规定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住院一站式结算方式
1. 入院备案登记。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通知书、家庭户口薄、本人身份证和“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到定点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备案。
2. 出院即时救助。救助对象出院时,首先在定点医疗救助办理城镇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补偿手续,再按规定比例和限额对剩余部分进行救助资金结算。
五、救助标准
1.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救助比例不超过住院有效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部分,下同)总额的80%,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救助限额为1.5万元;
2. 城乡低保对象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不超过住院有效费用总额的60%,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救助限额为8000元;
3. 其他困难对象救助比例不超过住院有效费用的40%,每人每年最高累计救助限额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