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山西> 晋城市> 标题: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待遇政策

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待遇政策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通知对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作出调整,此次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有“三大”亮点:一是调整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支付范围,更多居民将享受到大病保险待遇;二是调整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降低了起付标准,提高了最高支付限额,我市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比省定标准高出5%;三是调整了大病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参保居民持社保卡(或医保卡)即可在全市所有与中国人寿保险晋城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大病医疗费用,居民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同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让居民更加方便快捷地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