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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黑山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黑山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 救助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乡属各站所:
  《大黑山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大黑山乡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大黑山乡党政办                      2015年3月20日印发
大黑山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乡社会保障体系,减少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是指建立在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民政救助基础上,用以解决农村参合贫困群众重大疾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基金。
  第三条 重大疾病救助基金(已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是在本乡范围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群众。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补助范围包括:
  属于本乡户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家庭贫困的参合农民,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癌症、耐药性结核病、艾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重性精神病、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1型糖尿病、唇腭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等14个病种疾病和其他因意外事故引发的重大疾(伤)病。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补助基金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病种类型 补助标准 备注
  癌症,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1型糖尿病,血友病 1500元
  重性精神病,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 1000元
  耐药性结核病,唇腭裂,艾滋病 800元
  其他重大疾病视情况酌情补助。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来源为:省地税局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10万元,乡财政每年列支2万元,由乡财政所设立重大疾病补助基金专户,按专项资金规定管理。同一疾病实行每人每年一补。
  第五章 补助程序
  第七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程序:
  1、由个人申请,村委会审定并盖章,持以下手续办理救助手续。
  ①医疗救助个人申请书(村委会审核盖章);
  ②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合疗证;
  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审单复印件(农合报审单)、医疗单位住院医疗收费收据(住院发票)、病情证明或出院记录复印件;
  ④由乡卫生院审核确认后申报。  
  2、大病救助基金补助地点设在乡民政所,群众前来办理大病救助手续无特殊原因的,七天内办结。
  3、对不符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农民,经办人员要及时说明。
  4、当年的补助基金一旦使用完毕,则不再另行补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疾病补助基金不予补助:
  因酗酒、吸毒、自杀(残)、自伤、违法犯罪等原因发生医疗费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乡民政所负责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补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乡财政所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一人一补,参合农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补助资金,若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缴已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制度。乡财政所、民政所每月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黑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红河州绿春县大黑山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发布人:绿春县大黑山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