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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制定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红河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障水平,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确定红河州2015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3元。以后年度视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各县市按照每年年初参加新农合人数,按当年州级确定的人均筹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划出,由各县市于每年3月10日前上缴州级财政专户,州财政局根据州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拨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到保险公司专户。年末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专户滚存使用。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专户由州财政局、州卫计委按照基金管理和核算要求,实行共同管理,同步记账。商业保险机构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专户,专门管理基金的收支核算。

  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医药费用经新农合补偿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医院起付费)超过5000元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超额累进办法实行分段补偿:5000元以上至1万元补偿60%;1万元以上至3万元补偿70%;3万元以上补偿80%。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20万元。(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