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30日 来源:银川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网站 浏览次数:3954
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职工生育保险人头包干结算标准调整
(一)调整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三级甲等 综合医疗机构 | 市二级医疗机构 | 县二级综合医疗机 | 县二级专科 医疗机构 | 一级以下 医疗机构 | |||||
4500元 | 3200元 | 2400元 | 1900元 | 800元 | |||||
个人 负担 | 基金 应付 | 个人 负担 | 基金 应付 | 个人 负担 | 基金 应付 | 个人 负担 | 基金 应付 | 个人 负担 | 基金 应付 |
800元 | 3700元 | 300元 | 2900元 | 200元 | 2200元 | 100元 | 1800元 | —— | 800元 |
我市三级甲等妇产妇幼专科医疗机构按照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及其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按照市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县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执行。
(二)调整产前检查包干标准。参保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产前检查费包干标准调整为5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一)调整意外伤害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按照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执行相应档次的基金支付额,不再单独设置意外伤害基金支付限额。
(二)调整居民医保住院分娩结算方法。居民医保住院分娩继续执行职工生育保险人头包干结算标准。住院费用(不含特需服务费)低于包干标准的,参保居民支付实际住院费用(不含特需服务费)的50%,医保基金支付包干标准减去参保居民支付费用之差;住院费用(不含特需服务费)高于或等于包干标准的,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各支付包干标准的50%。居民医保生育住院不纳入病种分值结算管理。
(三)加强居民医保门诊大病服务工作
参保居民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3种门诊大病,可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就诊。两县一市因暂无条件致使城乡居民只能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患以上3种门诊大病,可在县级医疗机构签约就诊。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医保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政策宣传与服务工作,使辖区参保居民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规定的门诊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