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来源: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5180
201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重点政策解读
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从社会层面看,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一是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相互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一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孤岛”。改革后将实现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全覆盖,是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
二是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再分配应更加体现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为逐步化解待遇差距的矛盾创造条件。
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4.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64号)明确了改革的
二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
五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人员范围是:符合参保条件单位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4)考虑到公益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进人手续的不在编人员,在不改变供养资金渠道的前提下,通过编制备案方式确认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6.参保后,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20%,职业年金为8%,职业年金为60%保底”,即: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用于建立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率。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8%),构成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是按退休时的“最终工资”打折计算;改革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全面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2014年2014年 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特别是设立10月9月2024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
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6年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这对企业退休人员是第10.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改革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10%或9月的基本工资,计发月数为
1+N”的政策体系。2015〕10月N”即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考虑分三批推出,第一批主要是解决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参保问题;第二批是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三批主要是参保后的后续问题。2015〕5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5号)。
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阶段统筹层次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单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其中,中央驻鄂单位和省直在汉单位在省直参保。29号),实行分类分批办理,每批办理时间半年左右。第一批参保单位为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6年7月启动。各地可参照制订本地的工作方案并尽快启动,力争通过
2014年
单位正式参保之后,工作人员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顺畅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是累计计算的,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流动就业的影响。
答: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即“老机保”)的,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的,改革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在第二批配套文件中规定。
1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年
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增长点。人社部门作为基本民生部门,应当服从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新型城镇化中有所作为。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出台,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统筹城乡、促进公平的呼声日益高涨、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为了适应城乡之间人口无障碍流动、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满足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等人群的实际需求,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慎重研究,省人社厅出台了2.
过去,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没有户籍、地域的限制,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外,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户籍、地域、就业状况等限制。也就是说,在农村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拿不到灵活就业证明的本地居民,只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使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参加就业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放开参保条件是不是说参保没有条件?
一是在劳动年龄段,即男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属于超龄人员,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答:过去,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都有一套成熟的办理流程。5.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两个必备条件。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终目的是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15年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中,延长缴费期间在实际缴费年限满
38号文件精神,只要未在单位就业,不论是不是我省户籍,均可在我省各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可能出现的重复参保情形,随着今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对于重复参保人员,届时将予以清理。2015年2015〕1月1.为什么要并轨?125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3年、2.农工缴费工资基数有什么变化?60%)。新办法实施后,不再使用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概念,改按岗平工资的60%的地区,允许结合实际设立过渡期,逐步提高到3.新退休农工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1月0.6667),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为2017年度、20%、80%,1日及以后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4.新办法实施后死亡待遇有无变化?13个月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新办法实施后,考虑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016、2019、70%、100%作为待遇计发基数,计发月数5.农工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厅医疗与生育保险处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8%左右。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医保为每个正常参保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加上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一部分组成,年龄越大,划入的比例越高,用于本人门诊、购药及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我省目前放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已办理异地安置相关手续的退休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提现。
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部分组成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即通常所说的医保报销。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参保缴费?2015年度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
城镇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一般是在每年年底前以家庭为单位到社区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在校大中小学生按学年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此外,新生儿可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手续,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院住院时,为避免“小病大养”,按规定必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门槛费”,并且医院级别越高,起付线越高,目前各地一级及其以下的医院起付线一般在400-800元。
参保患者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大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目前我省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平均在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费用通过门诊统筹解决。省里规定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省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意见统一规定了5.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要负担哪些费用
(3)超出我省统一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要按照当地医保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报销相应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工作,建立了建立了省级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信息系统(平台),截至目前省级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累计达到
四、医疗保险管理政策
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有
X线透视检查,报销比例较高;乙类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如30%,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丙类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项目,如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
ICU、6.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如何管理?2016年元月
1)规定条件。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开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4)协商签约。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协商谈判,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答:国家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在城乡之间、不同统筹地区之间流动就业时,医保关系的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作出了具体规定。我省制定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答:只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医保卡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3.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后缴费年限如何计算?4.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待遇如何衔接?5.转入新就业地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转入地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2015年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5%左右。主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大病保险基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2015年为例,根据人社部发120元。500×5.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是如何规定?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
2015〕7.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如何解决?1.哪些人群有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
国家规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应按规定实报实销,但未制定统一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一般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等。
答:我省原规定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参加医疗费统筹的,个人不缴纳医疗统筹费,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负责。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有困难的经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鄂民发〔
我省规定一至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水平为按规定实报实销,但未制定统一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办法。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医疗保障政策?
我省从90%给予补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1.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2.生育如何参保缴费?1%,按国家、省要求从1日起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目前武汉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5%。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包括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津贴。我省部分地方将男职工护理假也纳入了生育津贴享受范围。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就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如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参保职工只要是符合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同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目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我国将工伤风险类别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1.3%、120%、150%或向下浮动至
2014〕5号),制定印发《湖北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方案》(鄂人社函〔2015〕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工伤康复
我省已建立哪些工伤康复机构?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哪些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6)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答: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级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倍以上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答:年满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省政府目前设置的缴费标准为每年300元、600元、900元、2000元3.对参保缴费人员政府如何补贴?
答:对选择200元至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的比例共同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增加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确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哪些?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各地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70元。省政府规定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7.基础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其调整机制基础上,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并探索建立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当地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及参保相关政策
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
60周岁以上(含59周岁至1%递减。
(59周岁、女
(55周岁及以上且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年龄确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政策解读
厅基金监督处
一、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
2.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的基本程序?2)调查,承办人员亮证执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证据。(5)决定,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对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作出哪些处理?2)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情
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1.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我省出台的具体文件是什么?4月2015〕28号),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移送和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移送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的条件?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当指定不少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2)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5)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材料;(8)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接受后
答: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之日起7.对移送后的涉嫌社会保险犯罪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需采取行政措施或处罚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或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停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未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应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结案件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