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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拓展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关心弱势群体生活,切实解决特殊困难家庭实际困难,根据国家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 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救助实际情况,对原低保边缘救助作进行拓展。

一、名称调整

将原“低保边缘对象”更名为“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二、拓展救助范围

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在原来 8 类对象(癌症、尿毒症、白血病、重残、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基础上拓展到 13 类,将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当地 2 倍低保标准内且患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 5 类患者本人,纳入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可向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特困职工救助;其他人员向民政部门申请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

三、享受待遇

新增的 5 类对象与原来的 8 类重病困难对象一样,享受生活、医疗、住房等救助。

低保家庭中患有以上 13 类重病的个人,生活上按当地低保标准(重残按当地低保标准 120%)实施全额救助。家庭人均月收入在 2 倍低保标准内的以上患者本人,生活上参照低保同类对象标准实施救助,本人无收入的,按标准实施全额救助;本人有收入的,按标准实施差额救助。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13 类重病困难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实时医疗救助。

此前针对低保边缘对象实施的各类救助政策和社会帮扶,均适用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

本意见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