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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3]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帮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苏州市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帮扶实施意见

  

计划生育国策实行30多年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但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渐步入老年期,计划生育家庭养老问题尤其是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快我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公共政策体系建设,重点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帮扶工作,提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关注和改善民生为目的,加大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关怀力度,着力缓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生活上的困难和需求,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促进我市人口计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帮扶对象

市区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经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经人口计生部门审定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父母。(以下简称“帮扶对象”)

三、政策措施

(一)养老援助服务。

1.养老援助提标。为年满60周岁、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困难帮扶对象发放养老援助服务券,发放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相关规定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苏府〔2011〕195号)执行。

2.机构养老优先。年满60周岁、自愿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帮扶对象,按属地原则优先安排进入。

3.意外伤害保险。参照我市年满70周岁老年人免费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资助60~69周岁帮扶对象人身意外伤害险,切实增强帮扶对象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关规定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苏府规字〔2010〕4号)执行。

(二)住院护工服务保险。

对市区户籍的帮扶对象投保住院护工服务险,每年保费95元,针对帮扶对象住院陪护需求实行补贴。包含:住院护工服务补贴100元/天,全年最高累计补贴60天;当年新患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10000元。

(三)交通游览优待。

1.公交出行补贴。对市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且为低保、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的帮扶对象(夫妻双方)和独生子女伤残(持有三级以上残疾证)的帮扶对象(夫妻一方)实行公交出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2.游览园林优待。为49~69周岁市区户籍的帮扶对象免费办理园林年卡。相关使用规定按当年园林年卡发售公告执行。

(四)“连心家园”服务。

根据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需求,依托社区、村服务中心因地制宜建立各类以心理慰藉为主,有资金、场地保障的“连心家园”服务载体,积极探索通过购买社会专业服务等有效形式,开展生活关怀、心理辅导、精神励志等活动,帮助他们重燃生活信心,回归社会群体。

四、经费承担

所需资金由各区承担,姑苏区资金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本意见自2013年3月5日起执行。各市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