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1日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浏览次数:3562
10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实施,成为四川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7个试点城市之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基础的保障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使大部分群众不会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
今年8月,我市通过了《广元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0月1日起的入院病人,将按大病保险政策结算医疗费用。
《方案》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和新农合的参合人。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基础上,对参保人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同时均参加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当年统筹基金或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中提取列支,按每人每年20元支付。
报销标准:超过起付线8000元的报销比例不少于50%
按照政策,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单年度内,对单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及多次住院累计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8000元为起付标准。超过8000元(含8000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其支付最低比例是:8000元至3万元(含)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报销55%;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
例如,一名慢性病患者医疗总费用两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1万元,患者还需自付1万元。有了大病保险后,由于自付部分达到了8000元的大病保险门槛,减去险门槛费剩余部份可以再报销50%。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合规医疗费用能进行再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据了解,大病保险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实际上就是第三方商业保险,我市目前正在招标保险公司。
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行为,双方可对定点医院进行巡查,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另外,保险公司对保险金进行专户管理,承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将在各县区设立网点,开设“一站式”结报窗口。即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应当由大病保险支付的费用,大病保险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的方式,参保人员不用垫付应当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