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湖南> 衡阳市> 标题: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衡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衡人社发[2014]6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医院住院起付线标准。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三级医院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中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由500元提高到600元(中医院500元);一级医院由300元提高到400元(中医院3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参保成年居民及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起付标准的50%支付。

二、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范围。新增癫痫病种,年度内医疗费限额为960元。

三、调整血友病门诊大病基金支付标准。血友病年度内输血费限额标准由3000元/年提高到4000元/年。

四、本通知中有关待遇享受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