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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规范城镇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管理的
通 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保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市级统筹顺利运行,现就规范全市门诊特殊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各门诊特殊病种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详见附件)已经维护到医保市级统筹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患者使用胰岛素应采用手工报销方式,其他项目均可在定点医院直接报销结算。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报销项目对应管理,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二、规范门诊特殊病管理。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门诊特殊病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不得将目录以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纳入报销范围。

  三、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各县区的调整建议应及时报市局医保科研究。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