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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问答

一、为什么要建立城镇补充医疗保险?

  2014年,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按照基本+大病+补充的框架设计,建立了一制两档、同步补充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内江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内江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于2015年1月1日实施。

  二、如何参加城镇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步实施。2015年先期启动我市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自愿选择参保缴费。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本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定额筹集,2015年缴费标准700元/人/年。参加了城镇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享受待遇时间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三、如何享受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一)门诊待遇: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享受由城镇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限额支付460元/人/年的门诊医疗费,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售药店刷卡结算,该限额标准不计入个人账户余额,当年结余部分不结转。

  (二)住院待遇: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7500元以内的,按70%予以报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内江市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