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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医疗救助标准提高 救助范围扩大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编辑: 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03 点击:14次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从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突出救助重点等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制度。

  一、扩大救助范围。以前,低保户、五保对象、城乡孤儿等八大类人群属于医疗救助对象,如今,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也被纳入医疗救助对象。

  二、提高救助标准。一是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80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二是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三是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70%,对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三、突出救助重点。一是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这类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二是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