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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一、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二、救助方式

1、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关规定资助城乡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是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5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按50%给予救助。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3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从2010年起,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不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3、临时医疗救助。是指除城乡低保、在单位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即家庭人均月(年)收入高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内的家庭、城乡困难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高的,可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是当年累计自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元。

经市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全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批确定次年救助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市民政局直接认定,在单位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在单位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审批。

3、救助金支付。日常医疗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

(二)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其它特殊困难群众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建卡贫困户证、残疾证、城镇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出院证明、医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单位将临时医疗救助金直发给救助对象。

3、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临时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及发放花名册报集团公司备查。同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集团公司将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救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