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3718
一、救助对象 持本市《社会救助证》的城市低保对象以及城市低收入群众。
二、救助标准 1.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住院治疗享受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承担的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元(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不超过10000元)。 3.救助对象身患重大疾病未住院治疗时,可申请享受医前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1000元。 4.城低收入群众住院治疗享受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承担的部分超过5000元的,超过的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救助方式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临时救助。
四、申请要求 自愿申请,属地申请,患者申请,如实申报疾病及治疗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和社会监督。
五、审批程序 1.医前救助、医后救助、临时救助由患者本人向常住地乡镇(低保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市低保办审查,报市民政局审批。 2.医中救助由患者本人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提出申请,定点医院向市低保办申请批复,定点医院根据批复直接垫付救助资金,定点医院报送审批表,市低保办审核,市民政局审批。
六、住院治疗救助比例 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承担的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1000元以下救助40%-5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50%-60%);5000元救助30%-4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40%-50%);10000元以下救助20%-3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30%-40%);20000元以下救助15%-20%(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20%-30%);40000元以下救助l0%-l5%(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救助15%-20%);40000元以上视情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不超过l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