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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3〕18号),各类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为规范管理,明确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特定病种医保支付范围及就医管理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疗费用医保支付范围

  (一)药物:抗肿瘤药物、止呕药物、胃动力药物、抗酸药物及抗溃疡病药物、肝病辅助治疗药物、止血药物及抗纤维蛋白溶解药物、抗凝血药物、抗贫血药物、升白细胞药物、升血小板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物、矿物质类药物、维生素类药物、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物、镇痛药物、双膦酸盐类药物、调节免疫功能药物、中成药部分的肿瘤用药、抗生素类药物、抗真菌药物、抗病毒药物、胰岛素及其它影响血糖的药物、钙拮抗药、β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药物、其它降压药物、利尿药物、中药饮片部分。

  (二)诊疗项目:血型、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生化、血糖、凝血功能、血清β2微球蛋白、血沉、乙型肝炎DNA、感染八项、肿瘤标志物检测(CEA、CA199、CA125、CA153、AFP、NPC、HE4、PSA等风险评估)、淋巴结活检及肿瘤相关FISH、流式细胞学、PCR、多肿瘤标志物蛋白芯片测定、肿瘤坏死因子a测定、T细胞系列检查、性激素检测、胸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B超、X线、骨ECT、CT、MRI、骨髓活检、骨髓穿刺活检、骨密度、病理及免疫组化、专用X线机模拟定位头颈(面膜)、躯干(真空袋)、头架、体架(乳腺托架)、电子束制模、计机治疗计划系统(TPS)、放射治疗的适时监控、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直线加速器放疗(固定照射)、腔内后装放疗、专用X线机复杂模拟定位、计算机正向适形调强治疗计划设计、适形调强治疗剂量验证、照射野验证照射片、鼻咽部(适形调强)、放疗专用腹部(适形调强)、放疗专用胸部(适形调强)、放疗专用全身X线照射。

  (三)医用材料:化疗泵、PICC管及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和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静脉留置针、头皮针、输液管、肝素帽、棉枝、纱布等临床注射常用的一次性材料。

  上述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物、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项目,具体医保支付比例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就医管理

  (一)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为限期治疗的特定病种。该特定病种自认定并登记备案之日起,设12个月治疗期,治疗期间的医保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有关规定报销。超过规定治疗期限仍需放、化疗的,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请延期治疗手续,经审定后,每次可延期12个月。

  (二)各类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应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选定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放、化疗;参保人如需变更就诊医院的,应到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申办变更就医医院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才能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放、化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