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7日 来源:抚州市财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252
为规范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近期,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加以规范,做到“五统一”:
一是统一全年总量。根据当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预算数,扣减个人缴费收入、上解市本级调剂金和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等预算数,确定全年拨付总量。
二是统一月拨付额。全年应拨付县(区)补助资金计划总量,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按月拨付,原则上除以12个月计算确定每月应拨付数。如遇特殊情况,需加大资金拨付数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是统一拨款时间。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每月20日之前,向市财政申请次月拨款计划,经市财政审核后,于月底之前将审核后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别转入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是统一医疗结算。为了不影响年终基金预决算的真实性,由各县(区)统一按月与定点服务单位及时结算。
五是统一会计核算。市、县医医疗经办机构对收到上级补助资金的核算,设置统一会计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