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5日 来源:毫州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5283
涡阳县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补偿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政府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指导,根据2015年度新农合运行情况和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量入为出,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可承受范围之内,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控制“三费”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缓解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保患者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二类疫苗、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范围及保底补偿范围。
当年筹集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与上年度结余的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预算分配如下:
1、风险基金。按当年筹集基金的10%提取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基金*90%* 20%予以安排。含普通门诊、慢性病、大额门诊、村医签约服务包、一般诊疗费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
3、住院补偿基金。即为普通住院、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特殊慢性病、意外伤害、住院分娩等补偿基金。
4、大病保险基金。按人均30元予以安排。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5、结余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15%,累计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结余基金包含风险基金。
四、省内医疗机构分类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起付线及政策性补偿比例。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上年度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1)县内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50元,省内县外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50元。
(2)省内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起付线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并公布。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五保户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点优抚对象及低保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白血病患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等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线(预警医院除外)。
(2)补偿比例(表1)
医疗机 构分类 | 省 内 医 院 | 省 外 医 院 |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非预警医院 | 预警医院 | ||||
各类主 要所指 | 乡镇一级医院 | 县城一、二级医院 | 城市 一、二级医院 | 城市 三级医院 | 被处罚的医院 | |||||
县内 | 省内 县外 | |||||||||
最低起 付线 | 150元 | 450元 | 由省农合办统一按公式计算 | 1200元 | 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且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 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且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 90% | 70% | 85% | 80% | 75% | 55% | 75% | 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的40%,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再次住院不予补偿 | ||
注:1、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药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表1中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2、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表1中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与我县签订即时结报协议的省外非预警医院,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4、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任何特殊情况下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实际报销比例均不得超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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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为着力引导病人首选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现基层首诊,县内Ⅰ、Ⅱ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表2)。
表2: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段保底补偿比例(Y值)
住院费用段 | 5万元以下段 | 5--10万元段 | 10万元以上段 |
保底补偿比例 | 40% | 50% | 60% |
有关说明:
①保底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以及诊疗项目等目录限制。
②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及预警医院住院患者不执行保底补偿。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为4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补偿。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可补偿费用政策性补偿比例及保底补偿比例同省内Ⅳ类医疗机构比例。紧邻外省的参保城乡居民在紧邻的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参照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补偿规定。
(2) 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参保城乡居民到预警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经办人员应履行预警医院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告知义务并经参保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知情。在患者或家属获得该项政策信息之前,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法同省外非预警医院。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告知信息并签字确认知情后,仍然前往预警医院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保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妊娠或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2、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7周岁以下(含7周岁)儿童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4、非上述三类情况的意外伤害。原则上,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有关说明:
①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城乡居民医保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供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② 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必须的公示程序,结论清楚,无异议、无举报,按规范程序集体审议、批准后发放补偿款。
③ 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④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六、门诊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50%,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3000元。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和非耐多药活动性肺结核。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脑瘫康复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等。
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其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普通门诊补偿
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均可得到补偿,单次门诊的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的补偿比例为50%(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以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年补偿总额封顶线为每人12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原则上一人一天仅限一次门诊用药治疗,门诊费用诊后即报。
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具体由县财政局和卫计委制定。
健康一体机中包含的心电图、尿常规、血糖等项目必须纳入签约服务包,门诊统筹补偿不实行单次结算。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1000元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按3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
七、转诊
(一)转诊到省内省市级医院就诊。经县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未经转诊的(急诊急救除外),原则上补偿待遇不变。
(二)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未经转诊的,政策性补偿比例以及保底补偿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但以下三类情形之一者须除外:
① 在省外医院就诊住院前3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在省内三级医院有过住院记录或城乡居民医保补偿记录。
② 因急诊、急救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
③ 省外务工或省外常住人员在省外医院就近住院。须提供下列证据性材料之一:用工单位开具的务工证明、务工者居住证、自营业者的营业执照、房产证或长期租房合同或其它可信的证据材料。
八、其他补偿或规定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均在本县参保的,可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予以补录;对于父母任何一方不在本县的,原则上新生儿应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办理入户手续后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薄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予以补录),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保费用。
(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四)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除外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 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五)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域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六)院前检查。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七)参保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保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参保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八)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皖卫办〔2014〕6号)文执行。
(九)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保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十)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十一)控制Ⅰ类、Ⅱ类、Ⅴ类医疗机构过度收治不设起付线患者。其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参保患者住院人次占比控制在15%以内(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患者除外)。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城乡居民医保补偿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公式:(不设起付线比例-15%)×年度某医院参合住院人次数×次均住院费用×70%。
(十二)参保年度同一病人在属于Ⅰ类、Ⅱ类、Ⅴ类的同一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不超过4次。达到5次以上的住院患者,由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或保险公司审查判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不合理、不必要的住院,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住院补偿费用。但须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病种例外。
(十三)严格控制“三费”过快上涨。
①“三费”同比涨幅控制指标。2015年度“三费”占比≥65%的医疗机构,2016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1%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在55%-65%之间的医疗机构,“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在3%以内。2015年度“三费”占比≤55%的医疗机构,2016年度“三费”同比涨幅应控制5%以内。
② 超过“三费”控制涨幅以上的部分,从即时结报回款或总额预算中扣减。扣减计算公式:某统筹地区不支付某医疗机构的“三费”费用=(该医疗机构次均“三费”涨幅-控制涨幅1或3或5)%×某季度该统筹地区在该医疗机构的参保住院人次数×该医疗机构某季度次均三费。
③ 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执行支付方式改革的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病例不纳入“三费”统计与计算范围。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费”控制指标及次均“三费”同比涨幅由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季度统一公布,遵照执行并落实县域内医疗机构“三费”控制管理政策。
九、其他
1、本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一年后自行终结。以前新农合政策文件规定中,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参保城乡居民在2015年度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到2015年12月31日止,可延迟到2016年2月28日前报销补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连续参保且跨年度住院的,作为2016年度首次住院,按照2016年度报销比例计算报销;如2015年度参合但2016年度未参保跨年度住院的,其医药费只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如2016年度新参保跨年度住院的,其医药费只计算2016年1月1日以后的医药费。
4、医药费报销以参保信息为依据,参保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18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方可报销。
5、 本实施方案由县卫计委负责解释。
附件:
1、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2、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
3、
附件1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
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执行。诊疗及医疗服务报销范围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予支付费用范围
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挂号费等。
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正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眼镜、义眼、义齿、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义肢和助听器(参保残疾人在定点装配站安装的除外)等器具。
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但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除外(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
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微波、红外线(红光)、频谱、远红外、磁疗、偏振光、火疗、水疗等热疗和理疗项目。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正、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结扎、非病理性引流产、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以及计划生育后遗症、并发症的医药费用。
因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服毒、吸毒、戒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医药费用。
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刀枪伤、搏斗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工地(厂、矿)作业负伤、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纠纷)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纠纷)引发的医药费用。
就(转)诊交通费。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非治疗性膳食费。
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的leep刀(宫颈环切术)、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以及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炎症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乳腺良性肿瘤以及骨质增生、颈椎腰椎疾病、股骨头坏死等项目。
变性手术以及未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批且未经省农合办备案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也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开展此类医疗技术,须履行书面参合患者自费告知、知情签字手续(见卫农秘〔2014〕104号)。
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及保底报销范围。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高压氧治疗项目。
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附件2
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
根据《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包括: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本目录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附件3
截止到目前省公布的预警管理省外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医院名称 |
1 | 上海长江医院 |
2 | 上海健桥医院 |
3 | 上海天伦医院 |
4 | 上海万众医院 |
5 | 上海曹安医院 |
6 | 上海明珠医院 |
7 | 上海奉爱医院 |
8 | 上海沪闭医院 |
9 | 上海中佑肛肠医院 |
10 | 上海海滨医院 |
11 | 上海肛泰医院 |
12 | 上海九龙男子医院 |
13 | 上海西郊骨科医院 |
14 | 上海九州医院 |
15 | 上海沪申五官科医院 |
16 | 上海南浦妇科医院 |
17 | 上海惠爱医院 |
18 | 上海城市女子医院 |
19 | 上海新科医院 |
20 | 上海兴岛医院 |
21 | 上海申诚医院 |
22 | 北京海华医院 |
23 | 北京前海股骨头医院 |
24 | 北京东方建都医院 |
25 | 北京中联科中医医院 |
26 | 北京同济医院 |
27 | 北京京科肛泰医院 |
28 | 北京军都医院 |
29 | 北京方舟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方舟中医医院 |
30 | 北京军海医院 |
31 | 北京丰台华康中医医院 |
32 | 北京北亚骨科医院 |
33 | 北京东大肛肠医院 |
34 | 北京京科银康医院 |
35 | 北京丰台永南医院 |
36 | 北京京城国丹医院 |
37 | 北京五洲女子医院 |
38 | 北京华盛医院 |
39 | 南京长江医院 |
40 | 南京江宁新城医院 |
41 | 南京肛泰中医院 |
42 | 南京博大肾科医院 |
43 | 南京江宁博爱医院 |
44 | 南京曙光医院 |
45 | 南京金陵中西医结合医院 |
46 | 南京新协和医院 |
47 | 苏州同济医院 |
48 | 无锡虹桥医院 |
49 | 南通市东方医院 |
50 | 高淳博爱医院 |
51 | 常州仁爱医院 |
52 | 盐城协和康复医院 |
53 | 河北省石家庄肾病医院 |
54 | 邢台市红十字脑瘫医院 |
55 | 石家庄大正中医蜂疗医院 |
56 | 石家庄汇康中医院 |
57 | 石家庄平安医院 |
58 | 石家庄红十字无极智魁医院 |
59 | 石家庄真仁中医钩活术医院 |
60 | 河北省无极县红十字血康医院 |
61 | 河北省邯郸华康医院 |
62 | 保定脉管炎医院 |
63 | 邯郸钱氏中医院 |
64 | 杭州广仁医院 |
65 | 杭州同济医院 |
66 | 杭州虹桥医院 |
67 | 湖州市五洲生殖医学医院 |
68 | 嘉善五洲中西医结合医院 |
69 | 山东阳谷风湿类风湿专科医院 |
70 | 山东潍城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
71 | 济南中德骨科医院 |
72 | 青岛静康中医肾脏病医院 |
73 | 菏泽玛丽医院 |
74 | 广州市越秀区圣亚医院 |
75 | 深圳仁爱医院 |
76 | 河南省驻马店春林医院 |
77 | 漯河闰三毛股骨头医院 |
78 | 甘肃省生殖保健院 |
79 | 西安碑林康杰医院 |
80 | 长沙长江医院 |
81 | 乌鲁木齐西北女子医院有限公司 |
82 | 南宁肛泰中医肛肠医院 |
83 | 泉州华厦医院 |
84 | 北京肿瘤医院 |
85 | 北京天伦医院 |
86 | 北京北城中医医院 |
87 | 北京黎明医院 |
88 | 北京美迪中医皮肤病医院 |
89 | 北京新兴医院 |
90 | 北京军颐中医医院 |
91 | 北京和谐康复医院 |
92 | 北京生生医院 |
93 | 北京城北龙城医院 |
94 | 北京京城皮肤病医院 |
95 | 北京曙光医院 |
96 | 北京京科肝泰医院 |
97 | 北京新景安太医疗技术服务有 |
98 | 武警北京总队第三医院 |
99 | 天津东丽华天医院 |
100 | 南京同仁医院 |
101 | 南京长海医院 |
102 | 南京万厚中医肝病医院 |
103 | 南京建国医院 |
104 | 南京华肤医院 |
105 | 南京江宁五洲医院 |
106 | 南京仁康医院有限公司 |
107 | 南京军区空军机关医院 |
108 | 常熟仁和医院 |
109 | 南通仁爱妇科门诊部 |
110 | 上海复大医院 |
111 | 上海白玉兰妇科医院 |
112 | 上海知音医院 |
113 | 上海虹桥医院 |
114 | 上海海淞医院 |
115 | 上海阿波罗男子医院 |
116 | 杭州江城骨科医院 |
117 | 杭州阿波罗男子医院 |
118 | 杭州萧山东方医院 |
119 | 舟山新东方专科医院 |
120 | 金华华山医院 |
121 | 金华艾克医院 |
122 | 宁波江东虹桥男科医院 |
123 | 绍兴瑞金医院 |
124 | 济南神康医院 |
125 | 济南肛肠医院 |
126 | 济南天伦不孕不育医院 |
127 | 济南乳腺病医院 |
128 | 济南肾病医院 |
129 | 济南股骨头医院 |
130 | 淄博昌国医院 |
131 | 山东潍坊伽玛刀治疗研究中心 |
132 | 烟台仁济泌尿外科医院 |
133 | 威海国安医院 |
134 | 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
135 | 河南省郸城保寅仁济医院 |
136 | 沈丘县疾控中心 |
137 | 广州鸿业皮肤病专科医院 |
138 | 漳州龙池医院 |
139 | 泉州市鲤城区开元医疗 |
140 | 武汉中原医院 |
141 | 武汉东方肝泰中西医结合医院 |
142 | 武汉黄浦中西医结合医院 |
143 | 鄂州中医血管瘤专科医院 |
144 | 陕西省老医协生殖医学医院 |
145 | 西安华仁医院 |
146 | 太原市东方医院有限公司 |
147 | 贵阳东大肛肠医院 |
148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 |
149 | 北京德胜门中医院 |
150 | 北京丰台长峰医院 |
151 | 北京丰台广济医院 |
152 | 北京丰台建都医院 |
153 | 北京国丹皮肤病医院 |
154 | 北京国济中医医院 |
155 | 北京华博医院 |
156 | 北京华医中西医结合皮肤病医院 |
157 | 北京汇仁中医医院 |
158 | 北京建国医院 |
159 | 北京金童中医医院 |
160 | 北京军海肝康医院 |
161 | 北京联科中医肾病医院 |
162 | 北京年轮中医骨科医院 |
163 | 北京三博脑科医院 |
164 | 北京市大兴区京军医院 |
165 | 北京万博脑康中医医院 |
166 | 北京五洲妇儿医院 |
167 | 北京西直河仁安医院 |
168 | 北京新世纪儿童医院 |
169 | 北京燕都医院 |
170 | 北京燕竹医院 |
171 | 北京永安中医医院 |
172 | 福州肛泰肛肠医院 |
173 | 广东三九脑科医院 |
174 | 广州市东大肛肠医院 |
175 | 淮安博爱医院 |
176 | 邯郸市白癜风研究所 |
177 | 杭州红房子妇产医院 |
178 | 杭州京都医院 |
179 | 杭州玛莉亚妇产医院 |
180 | 河北省承德市中医院 |
181 | 河北省红十字基金会石家庄中西医结合医院 |
182 | 黑龙江虹桥医院 |
183 | 济南军大医院 |
184 | 济南中医肝病医院 |
185 | 江阴九龙医院 |
186 | 晋江(龙湖)兴龙医院 |
187 | 九江新世纪医院 |
188 | 昆明曙光医院 |
189 | 昆山虹桥医院 |
190 | 乐清复大门诊部 |
191 | 南昌博士男科医院 |
192 | 南京仁恒医院 |
193 | 宁波(江北)博爱肛泰医院 |
194 | 宁波海曙欧亚男科医院 |
195 | 泉州丰泽爱民医院 |
196 | 泉州丰泽长庚耳鼻咽喉专科医院 |
197 | 山东省滨州华海白癜风医院 |
198 | 山东省红十字会介入医院 |
199 | 上海伽玛医院 |
200 | 上海宏康医院 |
201 | 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 |
202 | 上海江东医院 |
203 | 上海蓝十字脑科医院 |
204 | 上海伊人妇科医院 |
205 | 上海中大肿瘤医院 |
206 | 上海中潭医院 |
207 | 石家庄长城中西医结合医院 |
208 | 石家庄燕赵医院 |
209 | 苏州九龙医院 |
210 | 苏州东吴中西医结合医院 |
211 | 苏州颐康护理院 |
212 | 太原中山生殖医学医院 |
213 | 天津欧亚肛肠医院 |
214 | 武汉博仕肛肠医院 |
215 | 武汉名仕泌尿外科医院 |
216 | 武警北京市总队医院 |
217 | 武警浦东医院 |
218 | 新泰洪强医院 |
219 | 运城建国肝肾病专科医院 |
220 | 运城夏敏银屑病专科医院 |
221 | 镇江市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 |
222 | 镇江市中西医结合肾脏病研究所 |
223 | 郑州市管城中医院 |
224 | 郑州天伦医院 |
225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三一七六部队医院 |
226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
227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
228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
229 | 中新(国际)股骨头科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