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5日 来源: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浏览次数:3396
各镇街(园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2015〕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卫函[2016]15号文.pdf
东卫函[2016]15号附件.dot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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