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2日 来源: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4344
各市、县(区)、自治县合管办,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44号)精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承办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签订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00时止。现就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时签订三方定点医疗服务协议。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患者实行即时结报。各地合管办应协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2016年医疗服务协议,重点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与各地合管办、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签订2016年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确保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住院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均同时实行即时结报。
二、系统升级改造。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HIS系统与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大病报销接口的升级改造,确保相关数据和基本信息即时传输,为大病保险实行垫付即时结报提供保障。
三、大病保险补偿流程和审核材料要求。
1、补偿选择。参合患者住院和特殊病种大病门诊就医单次或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起付线的可申请大病补偿。参合患者可选择以单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公平原则,重新累计参合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2、即时结报。2016年参合患者在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实行基本医疗保障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同步即时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3、审核材料。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相关要求和上报的审核材料原则上同新农合一致,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只提供一份审核材料至各地合管办(与原上报材料不变),经各地合管办审核后,由各地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复印符合大病保险部分的审核材料,不再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重复提供。经合管办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审批后反馈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再分别提供转账的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的汇总发票。具体事项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
四、各地合管办负责将此文转发至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要求及时做好HIS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接口升级改造,及时签订三方医疗服务协议,确保2016年大病保险补偿实行即时结报。
五、海南鹰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偿为省、市县定点医疗机构的HIS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大病报销的接口改造提供服务。
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