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来源:攀枝花政府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4566
关于在全市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突出问题,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立足于现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增强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总体目标。在全市规范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基本原则。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多渠道筹资的原则,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
二、救助对象
具有攀枝花市户籍,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之内的困难人员。
三、救助范围
癌症、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引发的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不实行救助。
四、救助内容
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本自然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参加各种社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相关部门补助、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后,其医保报销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儿童先心病救助按《关于在全市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攀民政﹝2012﹞110号)的要求执行。
儿童白血病救助按《关于在全市开展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攀卫办﹝2012﹞448号)的要求执行。
重特大疾病患者享受本救助后不再享受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攀办发〔2010〕71号)中规定的住院救助。
五、救助程序
(一)重特大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后需申请救助的,应在出院后两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攀枝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2)低保证或县(区)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3)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凭据、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4)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救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审批表后15日内须审核完毕,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民政局。
(三)县(区)民政局在接到审批表后15日内对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在被救助人所在村(居)委会予以公示,经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县(区)民政局给予救助。
(四)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申请救助时,应持有转院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我市定点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转院的相关手续。),否则,医疗费用自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实施后,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六、资金筹集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单独下达。各级财政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切实保障资金需求。市财政将安排一定补助资金对各县(区)予以适当补助,并根据各县(区)财政困难程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分配。各县(区)财政要结合上一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出情况和本年资金需求将此项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安排。如年度执行中出现资金缺口,县(区)财政应及时调整本级预算予以追加安排,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兑现。同时,各县(区)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七、保障措施
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各级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区)可根据此方案制定本辖区内实施方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攀枝花市民政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卫生局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9日